普通人这一辈子最重要的财产可能就是房子🏠,有的家庭掏空几个钱包才能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子这么重要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呢?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并且已经取得所有权
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判使用权
现在买房贷款的情况居多,有贷款就有抵押,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子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房子🏠判决归不动产登记一方,给另外一方补偿
现在结婚,买房子大部分都是婚前男方付个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房子怎么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或者婚后加名房子,离婚一定能分到吗?
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将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房子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本意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但是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或者骗婚现象越来越多,有的家庭为了结婚买房背负高额债务,离婚直接被分走,一辈子的积蓄打水漂了,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其中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附央视新闻网案例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对半分”吗?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