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的,债权人该怎么撤销
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房产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不能自行向债务人或受让人发出撤销通知。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将房产的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费用,依法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受让人对低价转让行为存在过错,也应当适当分担上述费用。
二、债务人以什么价格转让房产,才会被认定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70% 标准” 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判断规则,并非绝对的、唯一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还应当结合交易背景、交易双方关系、房产状况、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债权人要成功撤销低价转让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次,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第三人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产,而无需行使撤销权。再次,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转让房产后,仍然有足够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那么即使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最后,房产的受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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