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和杨某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儿子张某明所有。但是,现在张某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明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一方要求撤销该赠与约定的话,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哦。
其次,谁作为原告起诉?分两步看:1、双方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该房产直接主张权利,张某明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配合过户。2、如果没有约定,只能由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就是杨某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