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已经成为很多成年人寻求情感归宿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当浪漫褪去、恋情落幕,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往往成为双方反目的导火索。尤其是房产这类大额资产,一旦没有明确约定,极易引发争议。

案件详情
辽宁的张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希望通过网络寻找新的情感寄托。2023年,她与四川成都的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相识,两人观念契合、相谈甚欢。张女士专程从辽宁奔赴成都与李先生见面,双方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2023年底,张女士出资在成都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李先生则承担了房屋的简单装修及改造费用。同居期间,李先生多次表达希望早日登记结婚,但张女士始终不愿步入婚姻。两人就婚事及房产问题反复协商未果,感情逐渐破裂。
2025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赠与李先生的一半房产份额实为彩礼,要求李先生返还50%的产权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归张女士个人所有,同时判令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张女士主张的“房屋份额系彩礼”不成立,应按一般赠与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为双方共有,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首先,由于双方未结婚,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房产属于恋爱期间的按份共有。张女士自愿出资购房并将50%份额登记至李先生名下,且已完成过户,符合赠与的法律要件,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而非彩礼。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本案中,购房发生于恋爱同居初期,双方均未提及结婚计划,因此不满足彩礼的认定条件。
此外,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注意: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按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以特定事由要求对方转账的大额款项,若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予返还。而日常借款则需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出借人应保留借据、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否则难以认定为借款关系。
提醒大家,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处置,尤其是购房、购车等重大资产,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各自份额及出资性质,避免分手后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纷。(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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