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有个望北楼它为逃亡的赵瑞龙、高小琴提供了合乎逻辑的落脚点——既是观望内地风向的“避风港”,也是他们调动资源试图“自救”的据点。 滨江的扛鼎之作,望天际 呢?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望天地之悠悠?
本来不打算去跟风,售楼处“”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事件?但滨江法务的一个全网~~吓到宝宝们啦!
Who 怕Who 呢?
1️⃣什么样的爱,让江南的“俊豪”们望天际?
当滨江自认的绝唱 望天际
江湖传言:滨江·望天际案名灵感源自白居易的《忆江南》词中的“郡亭枕上看潮头”。
“大潮飞虹”大门长约60米,高约9.5米,采用“朱炳仁铜”非遗工艺打造,铜用量达44吨,由近万种规格、超2万片铜板拼接而成,工艺精湛,极具艺术价值。造型取意钱江大潮奔涌之势,整体造型昂扬向上,代表项目的磅礴气势与江景资源的稀缺性。
读到以上文字,我也心潮澎湃,波涛汹涌,这顶豪~×我:望洋兴叹,叹为观止。突然想起《霸王别姬》
歌词
你站在烈烈风中
恨不能荡尽绵绵心痛
望苍天
四方云动
剑在手
问天下谁是英雄,
“顶豪”被一场雨打回原形:44吨铜门挡不住漏水,8000万验资买了个笑话
在杭州楼市,滨江集团的望天际项目,上演了一出大型“精分”现场。
A面是玛丽苏神剧:定位“中国一号作品”,单价直奔13万+,验资门槛从3000万飙到8000万,直接把中国豪宅验资天花板捅了个窟窿。停车场里劳斯莱斯、宾利、迈巴赫扎堆,杭州有钱人排着队求看一眼样板间,销售忙到连敷衍你的时间都没有。杭州富人圈的最新社交货币变成了:“我验资8000万,看过望天际506㎡楼王。”
B面是灾难喜剧片:2026年5月26日,杭州下了场雨,再普通不过的雨。然后,望天际重金打造的实景示范区大堂,漏了。不是渗水,不是潮湿,是直接漏成“水帘洞”。保洁阿姨拿着拖把四处救场,场面堪比抗洪抢险。(视频,网上搜索🔍,不出链接)
“有人说,这44吨黄铜锻造的大门,气场两米八,结果被一场雨浇出了“鞋底开胶”的窘态。”我准备举报这句话,这网络不是不法之地,滨江房产的法务,有奖励吗?
“”壕“”到没朋友的配置,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漏》到没眼看的质量,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
我们来细数一下这个项目的“壕气”配置,再看看“漏水”这件事有多讽刺。
面子清单(花大钱的部分):大门用了44吨黄铜锻造,主打一个“重金砸门”;层高3.5-3.6米,架空层最高10.6米,2700㎡立体下沉庭院;室内装修标准12000元/㎡,顶跃户型716-876㎡,部分还带私家泳池;主力户型296-506㎡,总价3500万起步,顶跃总价过亿。
里子清单(花心思的部分):吊顶防水——不及格。这不是什么高精尖技术。防水是建筑工程里最基础、最古老的功课之一,老祖宗修房子都知道“屋顶要先做好防水”。一个卖到13万+/㎡的“一号作品”,连展示门面的天花板都能漏成筛子,那些埋在墙里、藏在地下的隐蔽工程,谁敢细想?贵司法务,合理怀疑,有违背法条吗?
以下内容,(括号里的)可能是假的,我幼儿园毕业,但我信了! (别忘了,漏水的可是实景示范区——就是交付后业主每天要走的大堂,不是什么临时搭建的棚子。展示面都崩了,里面还能看吗?有人调侃:“果然稀缺!室内瀑布造景,独此一家。”)
法务出征,工程装死
比漏水更精彩的,是开发商的危机公关。
出事后,滨江没有出来解释:为什么漏水?哪个环节出了纰漏?准备怎么整改?后续怎么保证不重演?一个字都没有。
反而是法务部门闪亮登场了。一张连红头章都没有的通知图片开始在网络上流传,核心意思就一个:所有发布、转发漏水视频的,15天内全部删除,否则起诉你侵犯名誉权。落款方是“杭州滨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商利刚(法务)”。(说明,举报本段文字,希望滨江房产给个小红花)
这就很有意思了。
法律认定侵权的核心依据是“内容是否严重失实”。那么问题来了:望天际大堂漏水,是假的吗?是AI生成的视频吗?是竞品雇人往天花板上泼水吗?
如果不是,那消费者在真实场景里拍到的真实画面,何来“恶意传播”?何来“侵权”?
这波操作翻译过来就是: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连道歉都不会,先学会吓唬人了。
再结合一个背景信息:就在漏水事件前不久的5月中旬,滨江集团刚因为“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准确”,接连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被记入诚信档案。
一个连给监管层的回复都能敷衍了事的公司,你想让它老老实实回应公众质疑?
别问客户“有没有资格买”,先问自己“有没有资格卖”
这整件事,最讽刺的内核藏在那个8000万的验资门槛里。
望天际的操盘团队,心思全花在了“验客户的资”上——你账户里没有8000万,连看房资格都没有。层层筛选,把客户分成了三六九等:入门级看万潮、资深级看传麒、顶层级才能看望天际506㎡楼王。
但项目自己呢?连“验一验工程质量”的自觉都没有。
防水不需要突破“卡脖子”技术,不需要芯片制造级别的精密度,它就是建筑施工中最基本的活。连这都做不好,只能说明一件事:钱和心思,全花在面子上了。(申明,我也工地搬的,做防水,找我,不行不收钱💰)
从2026年起,住建部已经发文明确界定“好房子”的标准,“安全耐久”被放在第一位。国家层面在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你家大堂先漏成“用来养鱼的”。
不是写在最后
望天际这出闹剧,给所有开发商上了一课:真正的“顶豪”,不取决于大门多重、验资多高,而取决于质量过硬、态度端正。
44吨黄铜大门很重,但堵不住漏水的天花板。8000万验资拦住了钱不够的人,却拦不住一场普通的雨。
滨江现在最该做的,不是让法务去“消灭差评”,而是让工程队进场,把窟窿结结实实地堵上。然后老老实实跟客户说清楚:哪儿出了问题,怎么改,以后怎么保证。
竞品这么多,杭州豪宅六小龙排着队抢客,真不是非得买你。
总不能让人家花一个亿买的房子,下雨天还得在家里打伞吧?
为了,恭敬滨江房产,望天际的 宇宙豪配~
引用,御弟哥哥李煜的词(本想用自己的,只怪自己太穷配不上)送给它
- 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
- 独自莫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间
2️⃣滨江法务的,你是认真的吗…
贵司法务到底想做什么?
这份《关于“望大际”事件网络传播的删除通知》,看似程序严谨、有法可依,实则在法律主体认定、权利基础、维权程序以及合规警示四个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法律漏洞和逻辑缺陷。
以下是对该公告的深度法律分析:
1. 核心主体错位:混淆了“法人名誉权”与“个人姓名权”
漏洞分析:
公告开头强调委托人是“商利刚,系杭州滨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最后的维权主体又写的是“杭州滨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律悖论:如果是“公司”起诉,那么“商利刚”个人无权作为原告,除非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告文末落款“负责人:商利刚(法务)”,这种表述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商利刚个人与“望大际”项目的具体纠纷通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除非视频也曝光了他的个人隐私)。
· 问题所在:公司需要证明视频言论直接导致其经营业绩下滑或社会评价降低,这种举证门槛非常高。
2. 请求权基础混淆:“肖像权”对法人(公司)根本不适用
最严重的法律硬伤:
公告中明确提到将追究“肖像权”侵权责任。
· 致命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是自然人特有的人格权。公司、开发商等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
· 法律后果:如果杭州滨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的依据“肖像权”去起诉,法院会直接驳回起诉。这是法律常识错误,导致该公告的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
3. 侵权构成要件缺失:难以证明“商业诋毁”与“侮辱诽谤”
漏洞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实践,认定名誉侵权(特别是针对企业)需要满足非常严苛的条件:
· 事实核查:公告称视频包含“事件语音”是“恶意传播纠纷信息”。但是,如果网络视频内容基本属实,或者只是网友对“望大际”(影射剧中“望北楼”及关联事件)的合理质疑与批评,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公正评论权”。
· 侮辱性认定:如果视频只是质疑“资金链问题”或“开发问题”,属于商业评价范畴;除非视频使用了“骗子”“黑心”等明显侮辱性词汇,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开发商。
· 因果关系:公告要求删除所有“相关讨论”,这属于“一刀切”。如果视频中确实包含了真实、未公开的现场冲突画面(新闻事实),根据《民法典》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相关内容,不构成侵权。
4. 程序与证据的致命伤:如何证明“侵权”由网友造成?
漏洞分析:
· 举证责任:公告声称“严重侵犯名誉权、损害商业声誉”。但在法庭上,杭州滨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举证证明:正是因为这些视频的传播,导致了其楼盘销量下降、客户退订等实际经济损失。仅仅因为“看着不舒服”或者“有人讨论”,法律上极难被认定为侵权。
· 固定证据:公告称“已完整固定证据”,按照司法实践,这需要进行公证取证(如录屏、时间戳)。仅仅靠公司自己截图,如果被诉方否认,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5. 深层逻辑:对“舆情”的误判
· “此地无银三百两”效应:在公众认知中,正常的维权通知通常是针对造谣生事。而这份公告逻辑不通(乱用肖像权)、语气强硬(15天删除否则起诉),不仅没有压制住舆论,反而会因为“法盲式警告”引发“次生舆情”,让公众更加相信“望大际”确实存在问题。
结论与建议
这是一份缺乏法律专业背书、充满逻辑漏洞的恐吓性函件。它试图利用自媒体不懂法(不懂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的心理进行“数字威慑”。
给自媒体/创作者的建议:
1. 无需恐慌:该公司如果起诉“肖像权”会直接败诉;如果起诉“名誉权”,只要视频没有编造虚假的“烂尾”“跑路”核心事实,且未使用侮辱性词汇,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开发商。
2. 应对策略:不要删除视频(除非平台要求),可以标注“画面来源于网络,观点仅供参考”。如果真的收到法院传票,重点抗辩“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以及“视频内容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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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来源于网络,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