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例引入
张玲(化名)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小贷公司,这家公司帮她办理了一整套虚假材料——假离婚证、假婚姻档案、假离婚协议书、假户口本。小贷公司将这套假材料直接提交给某银行信贷部门,银行审核通过后通知张玲去签字,所有证件和贷款协议都被小贷公司收走,张玲本人甚至没看清这些材料的内容。最终张玲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做了抵押,而这套房屋是她和丈夫刘强结婚后一起买的。
银行后来起诉张玲还款并主张抵押权,法院判决银行对这套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但丈夫刘强毫不知情,直到房子要被拍卖才知道妻子背着自己把房子抵押了。刘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房子的一半是自己的,银行只能对另一半享有抵押权。
这个看似复杂的故事,其实涉及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偷偷拿去抵押,债权人能不能取得抵押权?
二、法律分析: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这套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玲和刘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屋,即使产权证只登记在张玲一人名下,这套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步:一方单方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张玲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未经丈夫刘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张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第三步: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这是此案的核心问题。银行主张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抵押权,应当受到保护。《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
关键在于"善意"如何认定。如果银行在审核贷款时发现了以下疑点却未进一步核实,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张玲提交了离婚证,但征信报告显示已婚,存在明显矛盾
小贷公司提供的离婚证未进行二维码核验(广东省自2020年起离婚证已启用二维码,可通过"粤省事"扫码验证真伪)
银行未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抵押房屋的居住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三、类案支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京02民撤9号案中认定:出借人查询了债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登记档案,从这些材料中理应知晓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房屋系夫妻共有的情况,却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抵押登记,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据此,法院撤销了前案判决中确认抵押权的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粤01民再38号案中认定:银行在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为"已婚"的情况下,未对借款人提交的离婚证进行二维码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再审改判银行对配偶享有的50%房屋份额不享有抵押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沪01民终21136号案中认定:即使债权人委托中介办理抵押手续,中介未核实配偶意见的不利后果也应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未向配偶核实抵押意见,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四、给读者的法律提示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房产证上标注共有情况,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遇到大额抵押或变卖房产时,配偶应当到场确认。如果不知情,事后发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阻止房屋被拍卖
收集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银行放贷材料、征信报告、婚姻登记查询记录等
必要时离婚析产,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因一方的债务牵连整个家庭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审核贷款申请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尤其要关注征信状态与申请人申报信息之间的矛盾,对离婚证、户口本等关键材料要核实真伪。未尽到这义务,可能面临抵押权不被法院支持的后果。
五、结语
此案中刘强的胜诉可能性较高,因为银行在审核中确实存在明显疏漏:征信报告显示已婚,却接受了伪造的离婚证;小贷公司全程代办,银行未对关键材料进行实质核查。这提醒我们,法律的保护不会自动降临,当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案例为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刘立峰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刑事辩护。联系电话/微信:15210682116。
(本文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