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对很多夫妻来说是一个重要提醒: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处置。觉得不公平?早点去加名。
核心启示:
第一,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银行信赖登记没有错。房子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银行没有义务去调查他背后有没有“隐形共有人”。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方某某虽然可能是“隐形共有人”,但她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第二,方某某的权益如何保障?法院明确:她可以向赵某主张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但那是债权,不能对抗银行的物权。而且两人没有离婚,补偿的条件还不具备。方某某的教训是:早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名。
第三,银行在放贷时,形式审查要到位。本案银行审查了产权材料、信用报告、户口簿,还让赵某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尽到了善意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如果银行明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只让一个人签字,抵押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四,三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责任。赵某甲、赵某乙、郑某某书面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债务。方某某没有放弃,就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注意: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不用还。
作为女律师,给夫妻双方的建议:
1. 如果是婚前财产,婚后不主动加名,对方无权处分?错!本案赵某的房产虽然是婚前取得,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他可以单方抵押。银行不关心你有没有隐形共有人,只关心登记。
2.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名。不加名,对方背着你去抵押、出售,你可能被蒙在鼓里。事后打官司,也只能要补偿(债权),不能阻止交易(物权)。加名,是最简单、最有效的保障。
3. 如果是银行,放贷时要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查验产权材料、信用报告、户口簿,要求抵押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做到这些,法院一般会保护抵押权。
4. 如果是继承人,不想承担债务,可以书面放弃继承。但注意: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且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最后说一句: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权力的凭证。不要等到出事了,才说“那房子也有我一半”。——早点加名,比事后打官司强一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