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类案件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根据实际案例情况分析总结:
一、银行审查资料包括:
1、户口簿
2、征信报告
3、假离婚证与离婚协议
4、经营场所下户照片
5、其他资料不明
二、材料矛盾点:
1、户口簿与征信报告上显示婚姻状况为已婚,与假离婚证之离异不符——银行对婚姻状况和房屋权属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缓缓补充:
户口簿所谓的信息滞后,是常见的情况,但不是不审的理由,当户口簿的信息与申请贷款材料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的时候,银行应进一步审核,包括要求借款人提交更多其他资料以验证,以及向有关部门去核实,向夫妻的另一方是询问——这是刺破假离婚面纱最简单可行的方法。
征信报告上也常见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而征信报告本身的信息,主要就是由商业银行上报的,其信息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征信管理办法上也明示了如果信息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这实质上就是说明,征信报告上的婚姻状态只具有参考性,但不具有权威性,能唯一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只有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
而有的银行,错把鸡毛当令箭,将载有错误信息的征信报告去公证,妄图用公证机构的公证力,来证明征信报告上内容的正确性,给自己“审慎”加分或者定性,这种行为完全是南辕北辙,驴头不对马嘴。
2、假离婚证之物理性质错误
该案的假离婚证,日期在8年之前,即2008年,当时的离婚证需有序号、签章、签字等,而该证件上,内容不齐备,缺少章印、签名与序号。此为明显瑕疵,因此法院将银行审核定性为重大过失。
缓缓补充:
我国的离婚证随时间推移,经历了不少变化,现在的离婚证已经没有经办人员签名等。但是钢印与编号仍旧是必要要件,我们在判断离婚证的时候,要注意离婚证日期相适应的时代背景,即当年实行的法律和相关规定等。
3、经营场所审核
银行提交的下户照片中,该公司无正式铭牌,仅是一张空白A4纸打印张贴于墙壁上,完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场所中公司铭牌应有的外观状态。
缓缓补充:
银行负有法定的贷前、贷中等审查义务,以经营贷名义的借款,需要匹配相应的申请主体、经营情况、财务申报、经营场所和人员设备等,这些都是必须的审查范围。
原文中仅提及铭牌,虽未见其他,但可见以点破局也是常见,实际在我们所见的案例中,常见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的情况,或者只有注册地,而根本没有经营地,这也为“假经营”而留下漏洞,很多借款人,由中介牵头,临时注册,银行的下户照片,可能是彼此配合的借壳操作,实际所拍摄的极有可能是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地方。
我们要注意到的判决原文:
1、(假离婚证)此时户口本和征信报告仍然显示已婚的情况下,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核刘某的婚姻状况和房屋权属时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2、某银行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审查离婚证的真伪。某银行未能审查出上述明显瑕疵,存在重大过失。
3、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无法判断是否与婚姻登记机关留存协议相一致,某银行未能审查出上述明显瑕疵,存在重大过失。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直接影响债权清偿风险,某银行应当对前述事项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
5、在离婚材料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某银行可以到民政部门对其离婚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该审查难度并不高。
6、某银行在案涉贷款的批贷及抵押材料审核环节均未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流于形式,某银行对此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
缓缓总结:
挺好的判决,大快人心。
小说取之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但实际案例有可能一个比一个更荒唐。
这则案例中,明显为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居然授信一千万元,对于家庭中的无过错方,不啻为灭顶之灾。
就是这样赤果果明晃晃的资料,居然通过了银行审核,顺利放贷,不知道是哪一方更荒诞?
我们厌恶一切有不良动机的恶,那是对不属于自己的财富的迷之鸦片。
我们更憎恨那些纵恶成真,或为完成任务,或为谋取巨利,而贩卖鸦片荼毒于家庭和社会的恶瘤。
有不好的念头其实并不可怕,没有路径实现不了,自然就会掐灭。
可拍的是披着“合法合规”外衣,而行不法的所谓专业机构,他们为恶大开方便之门,故意纵容,把应当知而故意不知,把明确知当未曾知,其行惶惶,其恶昭彰。
法不可姑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