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羽信息以案普法】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案例】
闫X三与王J珍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王J系闫X三、王J珍之子。
2012年11月30日,闫X三与王J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载明“S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石北街18号城中村改造拆迁,分得的房产男方自愿给孩子王J一套。无其它财产纠纷。”
2013年11月11日,闫X三(乙方)与S市长安区西兆通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西兆通居委会”)签订编号为1150的《西兆通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闫X三坐落于石兆街宅基地编号为3**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一项载明“根据《西兆通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应安置乙方楼房300㎡……本次实际安置乙方楼房300㎡,乙方最终根据甲方共同确定的选房方案和建筑面积差异来落实不足部分”。
2018年10月13日,闫X三与被告闫J夫在王Q珍、周T许、周F江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载明“闫X三有一子,名王J,王J随母改嫁,王J对闫X三不管不顾,视如陌路人,闫X三身患疾病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无人照料,愿与其亲哥哥闫J夫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并承诺履行以下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人闫X三愿将自己西兆通改造回迁楼三套,共计三百平米及所有财产赠给闫J夫,闫X三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2、抚养人闫J夫保证悉心照顾闫X三,让其安度晚年,至闫X三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闫X三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闫J夫承担。闫X三去世后由闫J夫负责送终安葬。3、本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闫X三于2018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王J。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的300㎡安置房屋,闫X三在世时西兆通居委会已向闫X三交付位于西兆通雅居小区4-1-1503面积90㎡的安置楼房一套,剩余安置房屋至今尚未安置交付。
双方均认可300㎡的房屋系三套房产,剩余二套房产尚未安置交付,双方对三套房屋的面积构成各执一词,原告称包含90㎡房屋两套和120㎡房屋一套,被告称包含80㎡、90㎡、130㎡房屋各一套。
原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闫X三与原告王J之母王J珍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闫X三与王J珍离婚协议所载明的“S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石北街18号城中村改造拆迁,分得的房产男方自愿给孩子王J一套”是闫X三和王J珍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闫X三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300㎡房屋中应有原告王J一套房屋。
但,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得的房产男方自愿给孩子王J一套”,未约定赠与房屋的具体面积,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300㎡房屋现仅实际安置了位于雅居小区4-1-1503号的90㎡房屋一套,剩余两套房屋未实际交付,且房屋面积尚未确定。
在此情况下,原告径行要求确认该4-1-1503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
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J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闫J夫所持《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各说不一。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闫J夫所持《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鉴于闫X三在与王J珍离婚之时即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S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石北街18号城中村改造拆迁,分得的房产男方自愿给孩子王J一套”,且闫X三与王J珍系基于此约定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应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闫X三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该认定并无不当。
在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内容未被撤销之前,闫X三无权将自己已经处分的财产再行处分,故闫X三与闫J夫所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中涉及已经赠给王J的一套房产部分应为无效,被上诉人主张闫X三已经将赠予撤销理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支持并无不当。
但,时至今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300㎡房屋仅实际安置了位于雅居小区4-1-1503号的90㎡房屋一套,剩余两套房屋未实际交付,且《离婚协议书》并未约定赠与房屋的具体面积,故在剩余两套房屋未实际交付、且剩余两套房屋各自面积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所持《遗赠抚养协议》并未被确认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已经交付的雅居小区4-1-1503号的90㎡房屋一套完全归自己所有理据不足,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原审法官未履行回避义务,经二审当庭核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上诉人对此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J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