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老公或者老婆背着对方偷偷把共有房产卖掉,拿钱出去挥霍的情况比比皆是。一旦遇到这样不靠谱另一半,大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首先,处分共有财产,原则上需要全体同意。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房子如果是几个人共同拥有的,卖的时候原则上要所有人都点头。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必须夫妻两人都同意才能卖。
所以很多人认为:房产证上写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对方自己把房子卖掉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合同肯定无效,我可以要回房子。但是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夫妻一方偷偷卖房,合同不一定无效!
关键看买房人是否“善意”。如果买房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格、还办了过户,房子大概率要不回来了——但你可以找擅自卖房的那一方索赔。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需要要回房子,就必须在发现房产被擅自出售后,及时收集买受人“非善意”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要另一半赔偿损失,那么主张损失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在夫妻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无法要求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本来感情就不和,那也应该马上起诉离婚并对房屋(房款)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房屋被对方转移或挥霍。
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对价?
善意取得: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合理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四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房产证登记为一人,该人擅自出售,买房人善意且已过户 → 合同有效,买房人取得所有权
情形二:房产证登记为两人,一人擅自出售,未获追认 → 合同对未同意方不发生效力,买房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情形三:事后追认 → 合同自始有效
情形四:恶意串通、明显低价 → 合同无效
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首先,要核实不动产权证书,查看登记权利人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登记为夫妻双方,应当要求双方共同签字;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询问其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应当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其次要支付合理对价,避免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以免被认定为非善意,最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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