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后因男方意外去世,其借款未归还,债权人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认为其二人通过协议离婚恶意逃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2012年9月,小帅(男)与小美(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原登记在小帅名下位于杭州的商铺归小帅所有,登记在小帅、小美名下位于邵阳的房产归小美所有,子女均由小美抚养,小帅支付抚养费。
2021年1月和7月,小帅以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共向同事顾某借款45万,分别约定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还清本息。2023年10月,小帅意外去世,但由于原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界满,导致该笔借款未归还。
为追回借款,2024年7月,顾某以小美及其子女、小帅父母为被告,起诉至杭州某法院,要求小美等人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帅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顾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顾某要求小美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
2025年2月,顾某以小美为被告,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小帅的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帅、小美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原夫妻共同所有的邵阳的房产,系恶意逃债,侵犯了顾某合法权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行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以影响顾某债权实现的情形。
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综合考量后达成的合意,不能孤立的看待财产分割条款。本案中小帅长期在杭州工作,收入稳定,而子女长期跟随小美在邵阳生活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归小美抚养,由小帅支付抚养费,同时对两套房产(邵阳房产归女方,杭州商铺归男方)进行分割,符合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常理,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不构成无偿处分财产。且从主观恶意来看,小帅离婚时,仍拥有杭州商铺,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持续偿债能力。案涉借款经杭州两级法院审理,均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并未导致小帅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未实质影响顾某的债权实现。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或子女,导致负债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逃债方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夫妻关于离婚分割财产的约定并非都是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才属于逃债行为,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属于无偿处分,因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不能简单以该条款未均等分割财产就认定为无偿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就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债务承担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其他人身和财产条款进行综合审查考量后,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四中,给出了离婚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失衡、是否被执行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考量因素,结合本案中还款期限与离婚时间相距甚远、离婚时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等事实,足以认定债务人小帅与被告小美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也未影响原告案涉债权的实现,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