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京02民再84号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刘某(女方,原告)、卓某甲(男方,被告)
1.2 基本案情梳理 两人2006年结婚,2013年离婚。婚内购入A、B两套房,资金流向显示:A房首付84.5万中80万来自卓某甲姐姐转账;B房首付129万中超百万源自其姐姐,后续还贷亦主要由其姐姐代偿。卓某甲父母出庭主张出资系对卓某甲个人的赠与。刘某持一份未被认可的《房产约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两套房各享有35%份额。 1.3 案件焦点 婚后一方父母大额部分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无明确书面约定时,该出资性质应认定为对一方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4 裁判结果 1.5 法官后语 赠与意思表示的认定节点应为“出资发生时”。在无书面赠与合同佐证下,亲属单方证言难以推翻法定共同财产原则。此类案件应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公平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