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夫妻离婚时出于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想法,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可等到办理过户时,一方反悔拒不配合,子女提起诉讼维权,却接连在一审、二审全部败诉被裁定驳回。本所律师亲办真实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纠纷被告方胜诉案例,帮助读者避开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雷区。
甲与乙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丙。2012年10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房屋1产权归婚生子丙所有,由于该房屋为拆迁回迁安置房,暂不能办理过户,约定待可办证时再过户至丙名下。房屋1具备办证条件后,甲一直未配合过户,乙遂以丙的名义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甲配合办理过户。
甲委托本所律师介入处理,本所律师核实全部证据后发现:拆迁时甲、甲的父亲丁共同分得两套房屋,拆迁协议中房屋1约定在丁户头;房屋2约定在甲户头。后实际房屋1尚未登记;房屋2由甲登记所有。因此甲认为自己没有处分房屋1的权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取得沟通,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明确委托人核心诉求与案件争议点:一是本案请求权基础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是本案纠纷源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乙以丙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否构成主体不适格;三是房屋1的产权归属是甲还是甲的父亲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房屋1是甲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分割的财产,应属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
基于该法律依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请求权基础判断错误,可能引发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裁定驳回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约定丙可以就房屋1直接主张权利,乙以丙的名义主张房屋1的所有权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于法无据,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丙的诉请。本所律师深入研究后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是本案的核心抗辩理由。本条抗辩理由也成为后续甲胜诉的最核心依据。
本所律师梳理原告以及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拆迁时房号选定单中甲、丁共同选定房屋1、房屋2,其中房屋1约为90平米,房屋2约为110平米。后依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甲安置总建筑面积约110平米,丁安置总建筑面积约90平米,且不动产登记证明也表明房屋2所有权人为甲。因此可以推断,房屋1应属于丁的财产,房屋2属于甲的财产。
本所律师整理证据后认为,甲乙之间离婚协议约定的将房屋1过户至丙的名下不能实际履行,同时甲对该房屋也没有合法的处置权,因此甲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后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法院都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抗辩意见,最终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仅能约定处置夫妻名下的合法财产,不得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父母或亲友名下的财产,此类无权处置第三方财产的约定因无法履行而无效。
其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精确可执行,例如分割房产应避免“XX小区房屋一套”等模糊表述,应写明房产的详细信息,如XX区XX小区XX楼XX层XX号、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号等。涉及房产过户的应明确过户时间及相应责任。
最后,受合同相对性约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约定赠与子女财产的情况,应注明赠与不可撤销,同时约定子女有权直接向违约方主张权利,例如明确约定若甲乙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子女有权单独作为原告起诉甲乙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魏芳律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她曾为多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工作,并曾代理某银行处理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成效。同时,魏芳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派出所值班律师,成功化解多起矛盾,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和谐。她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好评。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持有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安徽工业大学审计学学士学位,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财务审计复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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