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离婚房产分割约定都能对抗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判决,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房产归属方可排除被执行人后续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
1. 离婚及房产分割约定形成时间早于案涉债权成立时间。本案 2019 年离婚分割房产,李某良 2021 年才向银行借款,离婚财产处置在先、个人负债在后,不存在夫妻通过离婚拆分财产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已有债务的客观前提;若债权产生在前、离婚分房在后,大概率会被认定恶意逃债、无法阻却执行。
2. 未办理产权过户非房产归属方自身过错。案涉房屋因银行按揭抵押未解押,客观上不具备不动产过户条件,郑某一直正常偿还房贷、实际占用房屋,无怠于办理过户、故意拖延更名的过错;反之,因权利人自身拖延、拒不配合过户导致产权未变更的,通常不能排除执行。
3. 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普通无抵押金钱债权,对案涉房屋无信赖利益。宜宾某银行仅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放贷前未核查案涉房屋权属、未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银行无权基于房产公示外观产生优先受偿的信赖利益;如果债务设立时已在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依法执行抵押房产,离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抵押物权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4. 债权人无法举证夫妻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银行全程无法举证郑某、李某良签订离婚协议、分割房产是为了规避未来债务,案涉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夫妻内部发生财产分割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