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坐落于B市F区L里C号院的101室(化名),是齐某叶(化名)与张某应(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政策出资购置,2013年登记在齐某叶个人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育三名子女:长子齐某钱(化名)、次子齐某明(化名)、女儿齐某桦(化名)。
张某应2023年5月去世,齐某叶2025年1月离世,次子齐某明于同年6月病故,生前未婚无子女。2022年3月,张某应尚在世,齐某叶在未征得其同意、无任何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和长子齐某钱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谎称自身拥有房屋百分之百产权,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齐某钱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原告齐某桦在整理父母遗留财产时得知房屋被私自过户,认为父亲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齐某钱明知房产为父母共有仍接受赠与,双方恶意串通侵害母亲遗产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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