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房产,在大林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出租收益,后大林与小丽离婚,小丽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因夫妻共同管理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租金被认定为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归为法定孳息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大林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通常因夫妻双方的参与而被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大林期望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自己完成,小丽未参与房屋出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