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之所以出现这种“人走财空”的遗憾,核心原因只有一个:混淆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只有两个顺位,范围极其严格。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侄子、外甥、叔伯、姑姨、堂表亲,统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
当一个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离世、无在世兄弟姐妹时,身边所有的亲戚,在法律上都没有继承权。
这也是上述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
逝者没有一二顺位继承人,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即便多年往来、关系亲近,也无法天然继承房产。而法院之所以支持部分存款分割,是因为少数亲属生前对逝者尽过帮扶、照料义务,基于公平原则,适当分得部分财产,并非基于天然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简单直白说:没有遗嘱、没有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资产直接充公,跟亲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