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是企业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而是法律强制的劳动保护待遇。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岗位名称或主要工作场所为由否定发放义务。只要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中客观上包含户外作业(如带客户看房、现场勘查等),就具备主张高温津贴的事实基础。
实践中,劳动者通常会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一并主张高温津贴。但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的问题。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账仅负有保存两年(农民工工资为三年)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两年前(农民工三年前)的高温津贴主张,劳动者需自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