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房产赠与往往寄予着对另一半的忠心与承诺,然而当婚姻走向尽头,赠与的诺言也可能会变为诉讼的“利刃”。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则真实案例,来探讨一下闪婚闪离案件中,房屋产权如何分配这一复杂又现实的问题。
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与女子赵某因搭乘顺风车而相识,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并闪婚。婚后,赵某以为其与前夫所生女儿择校为由,提出将户口迁到曹某家。曹某认为夫妻间应相互扶持,就先劝说父母将一套家族拆迁所得、价值近千万的核心房产转到了自己名下,后又在老两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了赵某的名下,自己仅留下1%。
婚后不到两年,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初期认定双方情感还未完全破裂,并未判离;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在正式离婚半年后,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01婚前房产婚后赠与,离婚时房屋产权该如何界定与分割?曹某认为,虽房产为自愿过户,但系婚姻期间表忠心行为,房屋婚前属他父母及他所有,双方根本没有在房产份额比例上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协商,也没有签署过任何的书面协议,如果真让赵某拿走99%,对于他和他的父母来说极不公平。
02房产到底该不该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来分割?赵某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应该要保护,因此要求按照房产登记份额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此条款表明,“按产权登记比例一刀切分割”不符合现行司法导向。不是房产证写多少,离婚就能分多少。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父母为原产权人及核心贡献者,曹某对房屋取得无实际贡献;曹某与赵某婚姻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半年,双方未生育子女、彼此父母未见面,赵某对案涉房产亦无任何贡献。若仅按登记份额分割,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对曹某父母显失公平。
综合房产来源、双方婚姻生活实际情况、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值及资金往来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赵某分得房产补偿款5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等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绝对依据。法院在处理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时,核心遵循公平原则,不会只看登记份额。
婚姻中,切勿因一时冲动处置父母出资、拆迁所得等大额家庭财产,涉及房产份额赠与,务必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赠与条件与权利边界。若遭遇闪婚闪离引发的财产纠纷,建议及时收集房产来源、出资、共同生活等证据,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