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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回迁房,若该方并非该房屋的被安置人口,且相关拆迁安置利益尚未在全体被安置人之间进行析产分割的,则该回迁房的权属处于混同状态,关于回迁房及相关利益问题,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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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因拆迁所得北京市朝阳区XXXX房产XX平米面积拆迁利益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号XXXXXXXX车出售折价款35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曾于201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有赌博、嫖娘等恶习,并有出轨行为,经原告多次劝阻而不予悔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双方婚姻关系难以维系。2019年3月4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向原告履行给付、过户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主张回迁房是被告母亲于2009年XXX村老房拆迁所得,安置人并不包括原告。被告与其他安置人口也没有进行分配,未获得一居室安置房。原告主张损害其他安置人的利益,被告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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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3月4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由于男方婚内多次转移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应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多次支付100万元给女方;(2)房屋:因为男方家庭拆迁分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的房地产XX平米面积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或根据当地市价折现给与女方,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或折现价格自离婚后一年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除XX平米以外的多出面积按当地市价)给男方;(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女方:1克拉钻戒1支、黄金戒指两支、黄金项链一条、玉镯一支、象牙吊牌一支、陪嫁电器若干:男方:无。(4)车辆:男方名下一台XX**车,XXXX型号,价值35万,归女方所有,自婚后半年内过户给女方,若男方将上述车辆私自变卖,将折现赔偿给女方。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男方于婚内期间向任何债务人所借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辆、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无住房,男方同意赡养在两年内多次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50万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完毕。违约责任的约定: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2万元给对方。
庭审中,被告提交《XXXXX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上载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XXXXX人民政府,被腾退人马彦丽,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住址XXX村XXX号,乙方本次实际安置人口3+2人,分别是户主马某某、之子杨某、之夫杨某某、之儿媳王某某、之孙刘某某:安置房屋三套。双方均认可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拆迁利益即为被告在此安置协议下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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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济帮助、精神赔偿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协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协议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车辆折价款,因被告认可车辆已不在其名下,无法过户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协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5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有协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给付相应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协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表示、财产分割不合理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拆迁利益。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XXXXX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的记载,其所涉房屋属于回迁房,被安置人口有五人,分别是马某某、杨某、杨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在相关回迁房尚未析产的情况下,被安置人对回迁房享有的利益实际处于混同状态,若此时对回迁房及其利益进行直接处分,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被安置人的利益。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无法处理上述析产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拆迁利益已分配完毕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解决。被告所提债务系其个人与案外人签署,现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原告事后追认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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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车辆折价款35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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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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