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冤大头!”山东青岛,58岁男子老来得子欣喜若狂,为给2岁儿子保障,离婚时选择净身出户,将价值148万元的两套房全归妻子,谁料两年后亲子鉴定却显示:儿子非亲生!男子崩溃起诉前妻,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索赔。法院会支持“冤大头”父亲吗?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汤勇出生于1959年,苏娟则是1986年生人,两人相差27岁,2010年5月,这对“老少配”登记结婚,7年后,苏娟生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赫然写着汤勇的名字。
年近花甲得子,汤勇对这个孩子珍爱有加,然而,这段婚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稳固,2019年7月8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2岁的儿子由苏娟抚养,汤勇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两套房产(市北区人民路、开发区舟山岛街路)全归苏娟所有,汤勇“自愿放弃所有权”。
协议末尾,两人亲手写下:“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这份看似“一边倒”的协议背后,汤勇有自己的考量。
他后来在法庭上说,当时撞见苏娟婚内出轨,本可主张对方过错,但“考虑到孩子年仅2岁,为了孩子以后生活能有保障”,他选择了放弃全部财产。
戏剧性的转折发生在2021年3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汤勇对孩子的身世产生怀疑,他偷偷采集样本委托鉴定,检测结论如晴天霹雳:“排除汤勇与汤某的亲子关系”。
拿着这份报告,60多岁的汤勇“精神几乎崩溃,身体也每况愈下”,2021年,汤勇将前妻苏娟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131.2万元的诉讼请求。
核心是: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认为,协议是在苏娟隐瞒孩子非亲生这一重大事实的欺诈下签订的,应予撤销。
法庭上,苏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她首先质疑汤勇的生育能力,提交了2012年7月的医院门诊病历和精液分析报告,称两人因多年不孕曾去检查,汤勇被诊断不孕。
苏娟声称,自己意外怀孕后告知汤勇并征求意见,汤勇表示“我年纪也大了想有个孩子,我们对外也不和别人讲,就将孩子当成自己的养”。苏娟坚称,签离婚协议时汤勇“已经明知孩子不是其亲生”。
苏娟还揭露了另一份私签协议,原来,在去民政局前,两人曾私下签过一份协议,约定人民路房屋归汤勇居住(所有权归孩子),舟山岛街路房屋归苏娟。
苏娟称,这份协议证明汤勇对房产归属是清楚的,去民政局签的协议才是最终版。关于两套争议房产的来源,苏娟声称全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
她详细陈述:2009年自己婚前购买了一套阜新路房屋,2010年底出售得款150万元;随后,用其中21.5万元加上借款16.5万元,购买了人民路房屋;2016年,又用婚前存款29万元加贷款25万元,购买了舟山岛街路房屋。两套房都登记在她个人名下。
苏娟强调,汤勇是黑龙江某局退养职工,每月仅400元生活费,“婚姻期间所有的花费都是由苏娟支付,可以讲完全是苏娟在养着汤勇”。
苏娟还抛出一个“重磅炸弹”:离婚后,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她因汤勇生活困难,向其转账共计17万元,“其中已经折抵了车钱”。
汤勇反驳称,2012年的检查报告显示“见活动精子”,且自己曾生育过女儿,证明有生育能力,他坚持认为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买于婚姻期间。
他指出苏娟在离婚后短短几个月就一次性还清20多万房贷,这钱显然来自夫妻共同存款。对于那17万元转账,汤勇承认收款,但称是自己的银行卡绑定了苏娟手机,款项是现金存入,无法证明是苏娟所给。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本案中,苏娟提供的2012年检查报告距孩子出生已5年,无法证明汤勇在2017年时仍无生育能力,更无法证明其早已知晓。
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倾向于女方和孩子”的内容看,符合一个不知情父亲为保障孩子未来而做出让步的心理。
因此,法院认定苏娟隐瞒孩子非亲生这一重大事实,构成欺诈,支持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约定的请求。
2.两套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本案财产分割的关键。法院首先确认,苏娟所述的婚前购买并出售阜新路房屋的事实成立,售房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人民路和舟山岛街路两套房屋均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房款中包含了婚内所借债务和婚姻期间偿还的贷款。
尽管登记在苏娟个人名下,但基于“婚后所得”且有夫妻共同财产参与支付的性质,法院最终认定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具体分割时,法院采用了“扣除出资,剩余均分”的公平原则,经评估房产现价共计148万元,扣除被认定为苏娟个人财产的部分76万元,剩余价值7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离婚协议相关约定,苏娟支付汤勇房屋折价款36万余元。
来源:蓝天说法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速度高效|结果精准
24h服务热线|400880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