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流观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认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的,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观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在房产未过户前可以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99号判决书认为:“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3、观点辨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是一个整体,掺杂了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方案,是一个综合的、一揽子的解决问题路径,因此判断此类赠与行为法律效力时,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首先,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基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作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因而此类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赠与,究其本源便负有道德义务。
其次,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处理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一种路径。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弥补离婚对于子女的精神伤害,缓解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如果父母一方单方面反悔,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没有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之义务,这明显违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设计的初衷。
因此,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属子女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反悔而申请撤销。
1、不建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
虽然目前支持赠与行为成立并合法有效的观点仍然是主流裁判规则,然而各案具体情形不一,可能导致法官裁判思路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存在相当风险。
同时,从现实生活考虑,该类案件中子女往往未成年,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基本没有可能,基本上仍然保留在父母名下,而夫妻离婚后,选择组成新的家庭,或者有其他经济上的考虑,很容易引发反悔、转卖等纠纷,实难预防。
2、考虑房产过户等实际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决意将房产赠与子女,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其一,能否过户到子女名下,如果可以过户建议立即完成;
其二,如不能及时完成过户,建议通过设置违约条款、担保条款等方式,防止一方反悔。
3、审慎使用赠与行为的自由撤销权
当然,也必须要告诫意欲反悔的一方,目前主流裁判规则仍然是支持此类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反悔不仅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可能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对家庭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务必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