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受人主张退还的理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为主张要回已付定金,通常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其原因所致、土地出让金不应由其承担或历史文化保护限制其使用四合院房屋等为理由。
1.本案庭审中,买受人虽从法律规定其非土地出让金缴纳主体为由主张,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中介沟通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应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作为商事主体进行重大投资,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至提起诉讼前,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买受人就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定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已公开的政府规划信息、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等事实,法院认为属于买受人应当知晓的公共信息,出卖人无义务额外告知。商事主体在重大资产交易前,负有合理的尽职调查义务,不能将自身调研不足的后果归咎于出卖人。
(二)法院支持全部定金不予退还的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中介沟通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由买受人缴纳,但买受人一直未支付土地出让金,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另根据合同约定,不动产转移登记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X个月内办理,买受人应于转移登记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10500000元,在出卖人多次发函催促下,买受人仍未支付。因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买受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买受人已支付1500万元款项性质,根据合同约定及其转账时的摘要,该款项显然就是定金。因买受人构成违约,其已支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予以返还,法院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且考虑现在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卖人应当存在较大房屋差价损失。因此,对买受人要求返还15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