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某公司高管苟某,把公司自有房产“免费”租给自己参股的B公司,还让公司支付了21万维修费、物业费等。B公司入驻后一直没付租金,直到公司报案后才补签合同、付清140万余元。苟某还被指控收受B公司48万余元“好处费”……听起来很严重对不对?
🔍 但法院最终判他无罪!为什么?
✅ 关键裁判理由
1️⃣ 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双方签了《租赁意向书》,明确租金、面积,B公司多次催问付租,被告知“等通知”——说明不是免费使用,只是流程没走完。
2️⃣ 没有隐瞒行为:公司内部邮件、员工都知道出租事宜,租金在账上记为“应收账款”,不是被私吞。
3️⃣ 维修费不算侵占:装修的是公司自有房产,所有权还是公司的。
4️⃣ 48万是工资还是贿赂? 证据不足,苟某妻子确实为B公司工作,按工资表发放,不能认定为贿赂。
✅ 最终结论
这是典型的民事租赁合同纠纷,事后B公司已补签合同、全额付款,财产损失已修复。违反公司规定不等于犯罪!
💡 启示
刑法要谦抑!经济纠纷能用民事解决,就别轻易动刑。打工人、老板们都该看看~
#法律科普 #职务侵占罪 #无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