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过这样的困惑——“房子90%的产权都是我的,难道我还做不了主?”
听起来理直气壮,可现实中,偏偏就有这样一起案子:女儿手握九成份额,起诉父母要求交出剩余产权,最终却全败诉。这背后,藏着法律对亲情和养老的最后一道底线。
刘大爷和周大妈是重庆一对退休老人,女儿小刘婚后长居苏州。
2012年,一家三口共同出资28万元,在重庆万盛买下一套住房,作为二老的养老居所——这也是两位老人名下的唯一住宅。
出钱时,老两口掏了大头,女儿只出了一小部分。可办房产证那天,二老心疼闺女,主动把90%的产权登记在小刘名下,自己夫妻俩各留了5%。
后来,因为装修意见不合,一家人闹了矛盾。小刘提出一个方案:她出2.8万元补偿款,父母把剩下10%产权过户给自己。她承诺,二老可以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或者搬去苏州跟自己一起生活。
他们在重庆生活了大半辈子,不愿背井离乡。更让他们不安的是:一旦产权全归了女儿,万一哪天房子被处置,自己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了。
协商不成,小刘把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并索赔5000元装修损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给出了同一个答案: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即便她持有90%的产权,也无权强制父母转让手中仅剩的份额。
有人会问:法律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不动产。小刘占九成,远超这个门槛,凭什么说了不算?
第一,这90%的份额,不是出钱买来的,而是父母给的。购房款大部分由二老承担,产权登记比例与实际出资并不对等。将绝大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本质是基于亲情的无偿赠与,不是一笔冷冰冰的资产分配。
第二,这套房子,是两位老人唯一的养老住宅。老人不愿背井离乡、担心居无定所的顾虑,真实而合理。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行使权利不能越过公序良俗的底线。民事权利有边界,子女主张产权,不能以牺牲父母的晚年安稳为代价,更不能违背尊老敬老的社会基本伦理。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产权份额受法律保护,但行使权利必须守住公序良俗的底线,不能侵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这是共有物处分的一般规则,但前提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并非绝对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请求分割共有物,不能以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为代价。本案不具备强制分割的合理条件。
父母把绝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不是算账,是爱。子女在行使财产权利时,也请多体谅长辈的顾虑与不安。别让一张产权证,隔断了几十年的骨肉情分。
房子是遮风挡雨的家,不是谁占得多谁就赢的谈判桌。一家人整整齐齐、彼此体谅,远比那些冰冷的份额数字贵重得多。
2. 裁判文书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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