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存在轻度智力残疾,持有残疾人证,但日常生活可以自理、能够清晰辨认房屋价值与分配后果,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陪同下写下自书遗嘱分配房产;离世后亲属以房主有智力残疾为由否定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只有订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才无效;判定标准是立遗嘱当下的认知辨识能力,而非单纯看残疾人证件。
若有医院精神智力测评报告、见证人证言、全程录制视频证明立遗嘱时房主意识清醒、完全明白处置房产的法律后果,即便持有智力残疾证,这份自书遗嘱依然合法有效;只有订立时刻意识不清、无法辨识行为意义时,遗嘱才直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