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你花了几千块做了一份笔迹鉴定。鉴定报告白纸黑字写着:签名倾向认定不是本人所写。你觉得这下稳了,铁证如山,官司肯定能翻盘。
然后法院说:不,这份鉴定——我们不全信。
你懵了。鉴定意见不是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吗?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出的吗?凭什么不全信?
一、一句话结论
鉴定意见说"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儿子拿着这份鉴定意见打官司要确认2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本案中有村委会盖章、有人见证、有证人证明代还债务、被告住了十几年——综合来看,买卖是真实的。
启示:打官司不能光靠一份鉴定,法院看的是全案证据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二、案情缩写
- 2001年3月:陆某甲父亲将自建的四间二层楼房中的二间二层以2万元卖给陆某乙,请村委会主任代起草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村支书等见证人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
- 2001年后:陆某乙付了房款(后说明以代偿债务方式),对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后一直居住至今。
- 2004年:陆某甲父亲去世。陆某甲直至2010年底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 2011年5月:建湖县法院一审驳回陆某甲诉讼请求。
- 2015年7月:盐城中院再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个案件历时五年多,经历一审、抗诉再审、发回重审、再审一审二审,反复三次再审,最终判决确认买卖有效。
三、争议焦点
房屋转让协议上父亲签名经鉴定为"倾向认定非本人所写",这份鉴定意见能否推翻已实际履行十余年的房屋买卖关系?
四、裁判理由
一审(2011年): 建湖县法院认定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驳回陆某甲全部诉请。
检察院因陆某甲申诉而抗诉,盐城中院指令再审,建湖县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陆某甲继续上诉,盐城中院发回重审。
再审二审(2015年): 盐城中院终审认为——
原告父亲与陆某乙是否存在案涉房屋买卖关系,应从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履行行为,结合证人证言、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综合审查分析。
法院逐一列举了四项理由:
第一,村委会主任等多人对买卖协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陈述一致,均证明买卖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
第二,陆某乙对房款支付作了合理说明,证人证明其代陆某甲之父偿还债务的事实。
第三,陆某乙对案涉房屋已居住使用多年,陆某甲父亲去世后,陆某甲长期未提出异议。
第四,虽然鉴定意见倾向认定签名非本人所写,但鉴定样本与检材并非同一年度,只能作倾向性意见。鉴定意见并不当然等同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陆某甲仅凭一份倾向性鉴定意见,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不能得到支持。
五、律师建议
打官司别只靠一份证据:鉴定意见确实有分量,但它不是"铁证"。样本选择对不对、样本时间间隔多久、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规范——这些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本案两份借条样本与2001年的房屋协议相隔十几年,鉴定结论只能作"倾向性意见",证明力大打折扣。
实际履行行为比纸面文字更重要:被告付了房款(以代还债务方式)、改造装修后住了十几年、村委会盖章见证、邻居证人作证——这一整套实际履行行为形成的证据链,足以推翻一份"倾向性"鉴定意见。
注意诉讼时效和权利主张的时机:2004年父亲去世,陆某甲拖到2010年底才起诉,期间房屋已被实际交易和使用。权利长期不行使,法院对"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会倾向于维护既成的交易秩序。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本案适用1999年《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甲诉陆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审一审: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1)建冈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2011年5月23日);指令再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抗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2012年2月20日);再审一审: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21日);再审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2015年7月30日)。
⚠️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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