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小帅(男)与小美(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原登记在小帅名下位于杭州的商铺归小帅所有,登记在小帅、小美名下位于邵阳的房产归小美所有,子女均由小美抚养,小帅支付抚养费。
2021年1月和7月,小帅以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共向同事顾某借款45万,分别约定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还清本息。2023年10月,小帅意外去世,但由于原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界满,导致该笔借款未归还。
为追回借款,2024年7月,顾某以小美及其子女、小帅父母为被告,起诉至杭州某法院,要求小美等人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帅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顾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顾某要求小美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
2025年2月,顾某以小美为被告,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小帅的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帅、小美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原夫妻共同所有的邵阳的房产,系恶意逃债,侵犯了顾某合法权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
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或子女,导致负债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逃债方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夫妻关于离婚分割财产的约定并非都是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才属于逃债行为,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属于无偿处分,因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不能简单以该条款未均等分割财产就认定为无偿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就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债务承担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其他人身和财产条款进行综合审查考量后,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四中,给出了离婚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失衡、是否被执行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考量因素,结合本案中还款期限与离婚时间相距甚远、离婚时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等事实,足以认定债务人小帅与被告小美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也未影响原告案涉债权的实现,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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