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都有一个误区:婚内长辈去世的遗产,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约定分割就必须生效。
但在法律层面,这件事的底层逻辑完全不同,也是本案败诉的核心关键,一共两点,所有人记牢:
第一:遗产未实际取得前,只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婚内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
如果遗产还没有分割、过户,继承人只是拥有“未来可能拿到遗产”的期待权,而非已经到手的财产。这种不确定的期待利益,不算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继承人有权单方放弃继承,无需配偶同意
这是最关键的法律知识点!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拥有法定的放弃继承权权利,该权利专属继承人本人,不需要经过配偶签字同意,也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约束。
简单讲:房产没过户,就相当于没人完成继承!李某作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他可以自主选择继承,也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哪怕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分割,只要他最终放弃继承、没拿到任何遗产,协议里关于“分割继承房产”的约定,就彻底没有履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