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给妻子,后老公欠债房产被查封,非唯一住房,能否排除执行?
男女双方201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该房产并非女方的唯一居住用房。因男方长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房产始终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8年男方对外欠下大额普通金钱债务,债权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这套仍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
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有观点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29条的相关规则,案涉房产并非女方及家人的唯一居住用房,不具备生存权优先保护的基础,女方仅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无法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因此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也有观点认为:唯一居住用房只是物权期待权优先保护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判定排除执行的唯一标准。
案涉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远早于案涉债务的形成时间,不存在夫妻双方借离婚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女方对案涉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完全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唯一居住用房只是物权期待权优先保护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的判定标准。女方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在权利形成时间、权利性质、公平价值位阶上,均优先于债权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即便该房产并非权利人的唯一居住用房,也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2024)最高法民申7892号案件中,最高院提审后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房产。
实务中,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方所有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不予配合的可起诉确认房产归属并申请强制过户,避免房产长期登记在对方名下被后续新增债务查封;
作为债权人出借款项前,务必核查债务人名下房产是否存在在先离婚分割的情况,避免出现房产虽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却无法执行的权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