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老年朋友都有这样的顾虑:辛苦一辈子攒下房产,想提前过户给子女规避继承麻烦,可又怕过户后被子女赶出家门,晚年居无定所。网络上也常有网友倾诉,房屋过户给孩子后,想设立居住权却遭到拒绝,满心委屈又无力。其实《民法典》早已给出完整解决方案,用好居住权,就能稳稳守住自己的居住权益。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口头和子女约定终身居住,就有法律保障,实则不然。法律层面设立居住权,有两道不可缺少的硬性流程,缺一不可。
第一,签订规范书面居住权合同。口头承诺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必须拟定书面协议,清晰写明核心条款:居住权人、房屋产权人信息,房屋详细地址,居住期限(可约定终身居住),以及双方约定的居住条件,比如房屋日常水电物业费由谁承担、能否允许他人同住等,双方签字确认留存。若后续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内容同样需要书面明确居住相关细则。
第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仅签合同未登记,居住权不产生物权效力,一旦房屋被转卖、抵押,父母无法对抗第三方。只有完成官方登记,居住权才具备完整法律保护,哪怕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册的居住权人依旧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安稳居住。
还有部分父母已经完成房屋过户,当初没有约定、登记居住权,也不用过度焦虑。优先和子女友好协商,补签居住权书面合同,共同前往登记机构补办登记;若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可携带购房凭证、亲属证明、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居住权益。
房子不只是资产,更是老年人晚年安稳的依靠。提前规划、依法设立居住权,不用再担心辛苦半生的居所,最后没有容身之地。也建议大家转发给家中长辈,多一份法律认知,就多一份晚年安居保障。
📚本文法律依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6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