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纸微澜】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一份一九五三年由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既展示我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管理政策、制度,也是家族土地房产所有的政府法定保障。
这是一份一九五三年由江西省赣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士地房产所有证。
这份证书标注有可耕地九坵计四亩三分六厘,非耕地一坵计六厘;房屋七间,地基二分一厘。
从土地地块详细标注看,有些是沿续民国时期购买的,这与民国时期购买的地块描述相符。有的则是自己开荒所得,且已得到政府许可。
此次颁证,还重新进行了丈量,这从九张丈田登记表通知业主联可以看出。
与民国时期不同,解放后,国家实行土地改革,土地房屋所有权由爷爷、奶奶及三个孩子共同所有。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这份解放初期由政府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丈田登记表通知业主联》,较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我国解放初期实行土地改革以及加强土地房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