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常协议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子女或抚养方与子女共有。然因房屋尚处抵押状态导致未能及时过户,嗣后该房屋被登记名义人之债权人查封,进而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二、司法实践中,判断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足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从权利外观与实体权益平衡的角度,综合审查以下要素:其一,系争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系非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所致;其二,婚姻关系解除时间是否早于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形成时间;其三,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三、在本律师代理的原告(案外人)赵某钧诉被告(申请执行人)罗某东及第三人(被执行人)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深圳福田法院认定赵某钧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主要考量了以下四个因素:其一,赵某钧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优先于罗某东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其二,赵某与赵某钧母亲李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早于罗某东案涉债权的形成时间;其三,案涉房产长期由赵某钧与李某共同居住使用;其四,因案涉房产设有抵押,客观上暂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赵某钧对此不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参考案例: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宜宾某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对于因执行标的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在认定实际权利人的权利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其对名义权利人享有的普通债权而申请的强制执行时,不宜简单地依据权利外观而采取一刀切式的认定标准,而是应当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性质及形成时间、案外人未办理产权过户原因、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系为恶意逃债而签订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已分割给郑某与其女儿同住,但因案涉房屋系夫妻二人通过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离婚时尚有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致使未能解除抵押,故而难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非因郑某自身原因而导致房产权属的名实不符。李某良与宜宾某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晚于郑某与李某良协议离婚及对案涉房屋约定分割近两年,该笔债务显然属于李某良个人债务。宜宾某银行在向李某良提供信用贷款时未就案涉房屋进行权属调查,也未设立抵押,就案涉房屋不存在特定信赖利益,也没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宜宾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郑某与李某良有通过离婚时财产分割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综上,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郑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一审: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15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2025年3月10日)
二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5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