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家看房时对房屋的赠送面积、改造空间满心欢喜,签约付款后却以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针对买家这样的诉求,法院的裁判究竟能够支持吗?
本文通过上海法院审理的三起典型案例,为您深度解析: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买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案例一:阳台外扩被投诉,买家拒付尾款被驳回部分诉求
案号:(2024)沪0114民初15961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陈某、郑某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屋以318万元出售给洪某。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按现状交付房屋。2023年11月,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买家洪某支付了310万元购房款,剩余尾款8万元待交房时支付。
然而,在2023年12月约定交房时,洪某发现房屋客厅阳台存在外扩改动(涉嫌违章建筑),遂拒绝收房。此后,城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存在"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2024年1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卖家按城管要求恢复原状,补偿买家4.1万元(从尾款中扣除),完成交房手续。
卖家整改后,城管部门确认不再存在违建,但买家又以整改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3.9万元,并另行起诉要求卖家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于2024年1月23日达成的书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卖家完成整改后,买家于2024年2月28日更换门锁并实际控制房屋,应认定房屋已于当日交付。扣除4.1万元补偿款后,买家应支付尾款3.9万元。至于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因买家已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
裁判结果:买家需支付尾款3.9万元,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获支持。
买家发现违建后,与卖家达成补充协议并接受整改,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拒绝付款。房屋已实际交付的,买家仍需按约支付尾款。
案例二:露台阳光房被认定违建,买家解约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案号:(2025)沪02民终6458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黄某以1139万元购买万某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签约时,双方在《交易方信息留存表》中载明"该房屋无改建改造"。黄某支付定金40万元后,带装修人员上门量房,已知悉露台搭建了阳光房。
2024年5月,黄某以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露台阳光房)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万某表示可以拆除阳光房配合过户,但黄某坚持解约。万某遂没收定金,黄某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1.万某作为产权人,未在信息留存表中如实填写改建情况,存在一定履约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2.黄某看房时,阳光房采用铝扣板等简易材质搭建,明显与正常房屋不同,其称不知晓系违章搭建"有违常理"。且阳光房不计入产证面积,拆除后房屋仍具备正常履行条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3.黄某在签约后五个月以房屋不满足购房需求为由要求解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黄某向万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从40万元定金中扣除),万某返还剩余2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买家承担主要责任,20万元定金被作为违约金没收。
买家看房时对违建情况"明知或应知"的,签约后不能以违建为由单方解约。即便卖家存在告知瑕疵,买家仍需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案例三:外墙开裂+违建投诉,买家单方解约被判违约
案号:(2024)沪0117民初24769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李辉、陈艳以975万元购买朱倍倍、朱双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屋,支付定金及部分房款共计180万元。签约前,买家已多次实地看房。
2024年6月,买家发现房屋外墙装饰条脱落、厨房墙面出现裂缝,到物业查询后得知房屋存在违章搭建(一楼至三楼北面均有搭建)。买家要求卖家修复未果,于2024年8月31日向卖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付款项。
卖家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诉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1.买家在签约前已多次看房,对房屋现状(包括搭建情况)已予确认,“违章建筑”问题并未成为阻碍双方交易的障碍。
2.房屋状况在签约后未发生重大变化,二楼阳台裂缝不能表明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3.买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单方解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家退还已付房款180万元,但买家需向卖家支付解约违约金50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两项抵扣后,卖家实际退还128万元。
裁判结果:买家被判支付50万元违约金,实际仅拿回128万元退款。
买家签约前已看房知晓房屋状况的,不能以事后发现的违建为由单方解约,否则将承担高额违约金。
通过对上述三起案例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在房屋买卖合同“违章建筑”纠纷中法院共同的裁判思路是这样的:
1. 买家“明知或应知”违建情况,不得事后反悔
在三起案例中,法院均重点审查了买家在签约前是否知晓房屋的违建情况。如果买家在签约前已实地看房,对房屋的物理状态(包括搭建、改造等)有充分了解,则视为接受房屋现状,签约后不能以违建为由主张解约。
2. 违建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家无权解约
案例二中,法院明确指出:阳光房拆除后,房屋仍具备正常履行条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只有当违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如被不动产登记中心限制交易)时,才可能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买家单方解约,将承担高额违约金
三起案例中,买家试图以违建为由解约,最终均被认定为违约或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一:买家仍需支付尾款
案例二:买家20万元定金被没收
案例三:买家被判支付50万元违约金
4. 卖家未如实告知的,也需承担部分相应责任
案例二中,法院认定卖家在《交易方信息留存表》中未如实填写改建情况,存在履约瑕疵,承担了次要责任。因此,卖家也应如实告知房屋状况,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给买卖双方的法律建议
对买家而言
1.签约前仔细查验:看房时对"赠送面积"、"露台改造"、"阳光房"等保持警惕,主动向物业、城管部门核实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对房屋结构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要求卖家承诺房屋无违章建筑,约定违约责任。
3.发现违建后理性协商:如签约后发现违建,应先与卖家协商解决(如要求卖家拆除、补偿等),而非直接发函解约。
4.切勿以违建为由“恶意解约”:若房价下跌、买家想借机脱手,法院会严格审查解约的真实原因,违建理由难以获得支持。
对卖家而言
1.如实告知房屋状况:在《交易方信息留存表》等文件中如实填写改建改造情况,避免被认定为“未全面告知”。
2.保留买家知情的证据:如买家看房时已明知违建情况,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看房记录等证据。
3.积极配合整改:如房屋确实存在违建,应主动配合整改,消除交易障碍。
声明:本文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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