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实案例
“当初过户的时候说的好好的,房子就是赠与我们俩的,现在又说是卖给我们的”小丽气愤又显得有些无奈。
小丽说,他们婚后一直住在男方家婚前买的房子里,男方家觉得孩子越来越大了,为了帮扶小两口,口头上说的房子无偿赠与夫妻俩,为了方便过户,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结果几年后,男方父母一纸诉状把夫妻俩告上了法庭,称因夫妻俩一直未支付房款,要求返还房产或全额支付房款。
那么这处房产,到底是买卖还是以买卖形式掩盖的无偿赠与?
先看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无需书面形式,可通过行为推定合意。
小丽说:“公婆从来没催过房款也没提过让把房子过回去的要求,并且房子一直是我俩带着孩子住,煤气水电费也都是我在交,怎么能说是卖给我们的呢?
我又看了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追问了几个问题,这下心里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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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本案为赠与,而非买卖。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买卖掩盖赠与”的共同合意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查明父母与夫妻双方是否均明知是赠与、仅用买卖形式过户,在无书面赠与协议时,会结合多项客观事实综合予以判定。
案渉合同无完整交易条款、约定的价款无合理性、无实际付款、父母从未催款、房屋由夫妻长期居住,相关生活费用均由夫妻自行承担,如果符合上述内容且均有证据证明,通常可以证明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仅用买卖形式完成过户,通常会确认为无偿赠与。
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明确约定仅归一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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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实务提示补充
需注意: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可能涉嫌规避税费,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罚;已完成过户登记的赠与,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父母不能随意以 “未付款” 为由主张返还房屋或房款。
实务中,主张赠与的一方,可凭居住记录、缴费凭证、聊天录音、无催款记录等佐证真实合意;主张买卖关系的一方,需举证真实交易意图与履约事实。
此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财产分割阶段。亲属间无偿过户房产,建议尽量留存赠与合意相关证据,避免对方事后反悔、引发财产纠纷。
📌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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