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给了儿子,却被赶出家门!上海胡阿姨说,“儿媳打了我三个耳光,儿子要和我断绝关系”,她的遭遇给所有老人敲响了警钟。
一套房、两次赠与、三次被赶——老人说,自己倾其所有,换来的却是无家可归。
配图由AI生成
胡阿姨早年离婚后,独自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长大。老房征收后,她用征收补偿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山淞南的使用权公房,后来又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胡阿姨和儿子名下。
儿子结婚之后,儿子、儿媳承诺会对胡阿姨好、会赡养她,要将胡阿姨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源于对儿子、儿媳的信任,胡阿姨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了儿子。
然而,此后事情的发展出乎了胡阿姨的预料。
儿子将这套房屋产权变更至儿媳一人名下。没多久,儿媳将淞南的房屋出售,在松江另行购房,产权仍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
胡阿姨说,原本,儿子儿媳还给自己留了一间房。可当自己的积蓄被“掏空”后,儿子儿媳竟然将她赶出家门。
此后,胡阿姨又找了老伴。胡阿姨说,2018年,老伴为了她出资20万元,由她的儿子儿媳加了点钱,在花桥又购了一套房,房子还是写在了儿媳名下。
胡阿姨说,一开始儿媳提出,要住可以,必须交租金。于是她交了租金,但到后来,就算交租金,也不同意胡阿姨居住。
如今,胡阿姨面临“无房可住’的境地。她向律师求助,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对于松江房屋:可以主张居住权
房屋来源于胡阿姨的老房子,变更路线清晰,且胡阿姨名下没有其他房产,经济条件困难,可以主张对于松江的房产,有居住权。
对于花桥房屋:可以主张撤销附义务赠与,要求儿子儿媳返还20万元出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花桥房屋,胡阿姨和老伴出资的20万元,是基于“让胡阿姨居住”这一前提,儿媳拒绝其居住已构成对所附义务的违反,胡阿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出资。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父母,主要面临民事赔偿、强制执行、信用惩戒及刑事责任四类后果 。
1. 民事责任:支付赡养费与强制执行
- 支付赡养费: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等),法院将依据父母需求及子女经济能力判决 。
- 强制执行:若子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划拨其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或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
少分或不分遗产:在继承开始后,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若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构成遗弃被继承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 。2. 行政与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与失信名单
- 司法拘留与罚款: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
- 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等)联合惩戒措施 。
3. 刑事责任:遗弃罪与虐待罪
若行为情节恶劣,将触犯刑法:
- 遗弃罪: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如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流离失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虐待罪:若存在长期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道德与社会评价
除法律制裁外,不孝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个人声誉受损,且在部分地区的基层治理中,严重不孝行为可能被纳入个人信用黑名单或进行公开曝光 。
提示:法律上的“不孝”主要体现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侵害父母人身权利。若遇此类纠纷,建议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