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告诉你继承房产再出售涉及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下面就让我来告诉你,法定继承房产,涉及到哪些税费,以及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产产权的变动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自动生效,不以不动产登记为要件。这个时候,继承人即使没有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也已经取得了房产的产权。但是,若继承人想要转让、抵押该房产,就必须先办理继承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若继承人转让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可将两次转移登记(继承和买卖)同时办理,此时,涉及相关的税费情况如下:
1、个人所得税
继承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转让环节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应纳税额=(转让收入-继承时房屋的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合理税费)*20%;继承时房产原值评估取得,若无法核实房产原值,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特殊情况下,同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及附加
继承环节免征增值税,也就免征附加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19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转让环节,不足两年的住房,按照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17号)注,这个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比较新的文件。需要提示的是,未满两年时增值税计税依据需要将转让价格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即计税依据=转让价格/(1+3%)附加税总额=增值税金额*12%,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为0。3、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继承环节和转让环节均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住房),仅需收取5元的权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第三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契税
继承环节免征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注:以上纳税分析以住房为准,非住房性质的不动产纳税需另当别论。非继承房产的转让出售环节的纳税,与此文中转让环节所有纳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