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婷婷律师团队办结一起复杂离婚财产分割系列纠纷案。作为F女士的代理人,在Y先生多次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局面下,历时四年半,经确权、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的穷追猛打,成功为F女士争取到近六成的财产份额,以二审维持原判圆满结案。
F女士与Y先生结婚十余年,婚姻期间,二人共同出资十余万元,从公婆处以30万元购置老城区一套旧房,且仅有其他兄弟姐妹的签名,公婆未签名甚至F女士未保有原件。购房全款已足额付清,但房屋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产权一直登记在公婆名下,后房屋增值至250万元。此后,夫妻将该旧房以公公名义对外出售,售房款中大部分用于购置一套新房,登记在Y先生个人名下。
正是由于旧房购买后未过户、公婆未在协议上签名、出售时又以公公名义进行,导致该笔售房款的性质极易被混淆为公婆的财产,为后续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埋下了法律巨大隐患。
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后,F女士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婷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承办本案。法院按一般习惯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男方随即与婆婆串通,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婆婆以“不当得利”为由,将Y先生与F女士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售旧房所得的款项,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就在刘婷婷律师团队为F女士紧锣密鼓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之际,赫然发现新购的房产已不在Y先生名下,被他私自以1000元的低价转卖给婆婆。
【案件亮点一:主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逆转被动局面】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刘婷婷律师并未被动等待,而是果断主动出击——率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直击Y先生低价转让房屋的核心问题。
刘婷婷律师精准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新房系Y先生与F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旧房的售房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Y先生未经共有人F女士同意,擅自以极低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婆婆,二人主观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刘婷婷律师的主张,认定涉案房屋系Y先生与F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Y先生与婆婆以极低对价买卖该房屋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后,婆婆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的全面胜诉,从法律上彻底明确了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事实,男方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彻底否定,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Y先生名下,为后续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扫清关键障碍。
【案件亮点二:离婚诉讼中多轮博弈,获分近六成份额】
在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全面胜诉、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Y先生名下后,刘婷婷律师代理F女士趁势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刘婷婷律师第一时间申请了财产保全,依法及时查封冻结了涉案房屋,杜绝了Y先生再次转移或处置财产的任何可能。
有了确认合同无效诉讼的胜诉判决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双重保障,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已无争议,且房产已被牢牢锁定,不存在执行落空的风险。
庭审中,刘婷婷律师结合男方在第一次离婚判决后恶意串通母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事实,结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家事审判原则充分说理。在刘婷婷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综合考虑Y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F女士享有案涉房产近60%的份额。
Y先生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尘埃落定,圆满结束。
本案历经四年半,双方已历经第一次离婚诉讼、不当得利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第二次离婚起诉(一审、二审),累计7次诉讼。男方试图通过多轮诉讼、层层设障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权之路荆棘遍布。在四年半漫长维权周期里,刘婷婷律师始终全程跟进、持续深耕案件,在刘律师极强的专业素养、前瞻的诉讼思维的保驾护航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将涉案房屋判归女方所有,F女士获得近60%的份额,Y先生最终不仅未能得逞,反而在财产分割中少分。
本案能够实现女方分得近六成房产的理想结果,一方面源于人民法院对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坚持倾斜保护弱势女方权益;另一方面得益于律师团队全程跟进、及时反应、多案联动的系统化诉讼策略。当事人在面临类似困境时,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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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大成金融行委会家事法与企业传承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合肥市优秀律师”,安徽电视台深度合作嘉宾,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专业委员会、教育与培训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司法厅“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合肥市司法局建党100周年“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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