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世后共有房产未分割,另一方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这一行为是否有效?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2000年,李氏三姐弟的父母共同出资,在广州市天河区购置了一套住宅,房产证上仅登记了父亲李某的名字。2005年母亲过世,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进行遗产分割,但当时一家人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仍由父亲继续居住。
2010年,父亲李某与王女士再婚。到了2023年,两人在未告知三姐弟的情况下,私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原本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占20%,王女士占80%。
自2024年初起,王女士多次带李某就诊,病历显示李某智力减退数年,被确诊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25年3月李某离世。三姐弟发现房产份额被更改,认为王女士擅自变更产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法院。王女士则辩称过户时李某精神正常,同时要求分割李某留下的金条和名表。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依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若未进行遗产分割,房屋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产权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变更份额,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结合病历资料,李某在办理变更时已存在智力减退问题,法院认定其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因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享有的60%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配偶王女士及三姐弟共同继承。考虑到王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
最终,结合双方认可的240万元房屋价值,法院酌定房屋归三姐弟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由三姐弟各自向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2万元。对于王女士要求分割金条和名表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夫妻一方离世后,若未能及时对房产等核心资产进行分割,极易为日后的家庭矛盾埋下隐患。建议夫妻双方提前合理规划共同财产,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各方应秉持诚信、公平原则,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分歧,守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