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定房产归属和分割应依次审查:夫妻财产约定、购房时间、登记状态、出资来源、贷款清偿、赠与或继承意思表示及家庭贡献。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据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进行分割,同时可以兼顾婚姻存续年限和婚姻破裂原因等因素,适当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等请求。
一、婚前购房
①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亦通常随物权归属进行处理。
②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应结合登记状态、出资凭证、共同购房的合意来认定按份共有或债权返还。
③婚前一方签约、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承担,但应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向另一方补偿。
二、婚后购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可竞价取得;一方主张的,可以协商或者评估确定市场价值,取得方补偿另一方;双方均不主张的,可拍卖、变卖后分割。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径行判定所有权,可先判使用,待权利完备后另诉。
三、婚内“加名”或房屋赠与
一方将其婚前或个人房屋约定过户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未完成登记的,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子女、过错、家庭贡献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归属和补偿;已完成转移登记的,亦不当然机械均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房屋可判归给予方,并酌定补偿。
四、父母出资或赠与
①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通常认定为对子女个人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审查是否构成对夫妻双方赠与。
②婚后购房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的,依约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判归出资人子女,并综合家庭因素决定是否补偿。
③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无明确单方赠与约定时,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过错、家庭贡献、房屋现值等确定归属及合理补偿。
④父母出资性质若主张为借款,应有借条、转账备注、催收记录等证据,否则易被认定为赠与。
五、父母名下房屋、继承获得的房屋及子女名下房屋
①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登记在父母名下的,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出资可按债权处理。
②继承或受赠房产,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的,婚内取得部分一般纳入共同财产。
③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能证明系借名登记或另有真实权属安排。
六、补偿计算与裁判考量
补偿应以房屋现值、原始出资、贷款余额、共同还贷本息、增值贡献、居住需求、抚养子女、家务劳动负担、过错及财产隐匿转移等因素综合衡量。取得房屋一方通常负担剩余贷款;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房产分割的核心,在于在物权登记、资金来源与婚姻共同体贡献之间实现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