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长期存在集镇工地施工不规范、商品房销售乱象、出租屋违规群租、住房租赁不备案等问题频发。
县级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广、下沉监管频次有限,集镇住建、房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处置滞后、监管存在盲区,相关信访投诉常年居高不下。
依据赣府发〔2025〕14号江西省乡镇精准赋权官方目录,乡镇住建(房产管理)领域严格区分经济发达镇专属权限、全域乡镇通用权限两大执法体系。
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类处罚仅限经济发达镇行使,住房租赁监管处罚为全县所有乡镇、街道通用职权。
本文严格解决两大核心问题:
1、精准列明乡镇住建(房产管理)领域可承接全部行政处罚清单,区分发达镇专属、全域通用权限(逐条对应官方目录序号);
2、建立乡镇住建(房产管理)违法线索标准化闭环办案流程,配套典型案例,实现一线执法人员看得懂、用得上、办得对。
执法实操要点
一、官方赋权清单
1、经济发达镇专属承接处罚事项(对应官方21、22、24、25号)
原执法主体: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部门
赋权规则:仅限经济发达镇行使,普通乡镇、街道无任何处罚权限
【21号】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违规的行政处罚
【22号】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24号】对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25号】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2、全县乡镇街道全域通用权限(26号、27号)
赋权规则:无经济发达镇、无城区、无地域限制,所有乡镇街道均可承接
【26号】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行政服务事项,无处罚职权)
【27号】对住房租赁各类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3、关键权责禁区(杜绝超权败诉)
1、【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乡镇无执法权;
2、建筑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大型违建、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专属县级住建、房产部门管辖;
3、普通乡镇、街道绝对不得办理工程施工、商品房销售类处罚,一经立案即为越权执法。
二、乡镇住建(房产管理)处罚标准化办案全流程
1、执法生效前置硬性条件(法定必备)
依据赣府发〔2025〕14号原文:
乡镇梳理对应承接事项、编制承接目录、报县级政府备案+长期社会公示。
未备案、未公示,所有住建类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标准流程:梳理可承接权限→形成承接清单→县政府备案→官网+公示栏长期公开。
2、日常巡查处置规范
综合执法队员、网格员常态化巡查集镇在建工地、施工点位、商品房销售场所、集镇出租屋、群租房集中片区。
普通乡镇仅巡查处置住房租赁违法,不触碰工程、商品房监管领域。
3、两类办案程序严格区分
①简易程序:住房租赁轻微违法、警告、200元以下小额罚款,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当场处置;
②一般程序:工程施工、商品房销售违法及大额处罚案件,严格执行立案、取证、告知、法制审核、审批、送达、归档全流程。
4、超权限线索移送制度
普通乡镇发现无证施工、工程备案违规、商品房违规预售、违规销售等超出权限违法行为,24小时固定证据、出具书面移送函移交县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严禁擅自处置。
5、常态化协同机制
县级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案卷评查、执法指导;乡镇按月报送住建执法台账,建立线索双向移送闭环机制。
六类住建(房产管理)违法行为精准识别典型案例
案例一【21号】城镇排水污水工程竣工未备案
案情:集镇污水、排水配套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权限:仅经济发达镇可依法处罚,普通乡镇须移送县级部门。
案例二【22号】无安全生产许可擅自施工
案情:集镇小型在建项目、施工队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施工作业。
权限:仅经济发达镇有权立案查处。
案例三【24号】楼盘违规预售商品房
案情:辖区楼盘未按规定办理预售手续、违规收取认筹金、违规预售房源。
权限:仅经济发达镇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案例四【25号】商品房销售违规经营
案情:房产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收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行为。
权限:仅经济发达镇可处罚。
案例五【26号】住房租赁未备案
案情:集镇私房出租、商铺出租、长期租住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处置:全县乡镇均可督促整改备案,无直接处罚权限。
案例六【27号】住房租赁违规、群租乱象
案情:房东违规隔断房屋、超员居住、危险群租、违规出租、不落实租赁管理责任。
权限: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均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权威法律依据
1.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2025年版)》(赣府发〔2025〕1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 《江西省住房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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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政府公开政策、法律条文整理普法,不构成个案执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