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钱五将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商品房转让给孙六,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孙六付清房款并接收了房屋,但钱五意外死亡且无继承人。现孙六咨询能否持相关材料单方申请转让转移登记。
一、基本结论
不能由受让方孙六单方申请转让转移登记,但可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解决过户问题。具体路径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与受让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或者由受让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单方申请登记。
二、不能单方申请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同条第二款列举了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首次登记;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三)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四)权利人姓名变更等。
本案中,孙六拟申请的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转移登记,属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申请。虽然孙六已付清房款并接收房屋,但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孙六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因此,不能由孙六单方持相关材料申请转移登记。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的解决路径
转让方钱五已死亡且无继承人,无法与其共同申请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孙六的权利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协助受让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转让方钱五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属于其“债权债务”的范畴。钱五死亡后,该义务应由其遗产管理人承接并履行。因此,受让方孙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过户:
路径1:由民政部门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共同申请
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成为钱五的遗产管理人后,应由民政部门代钱五与孙六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这既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共同申请的要求,也是遗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路径2: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如民政部门未主动履职或双方对遗产管理人身份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即受让方孙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取得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判决后,孙六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的规定,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安宁市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案(2022年)
1.2018年12月,张某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陈某名下房屋,支付房款50万元并接收房屋入住。2020年2月,陈某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且无继承人。2021年12月,张某某起诉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过户。2022年3月,法院判决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2.法院认为:“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陈某之前死亡,且陈某未立有遗嘱,故陈某没有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处理陈某生前的债权债务。”最终判决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云南省首例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案例(二):武汉市硚口区肖女士案(2022-2023年)
2018年11月,肖女士与郑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21年3月,郑先生因病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在没有卖房方参与的情况下,买方凭买卖合同单方无法办理过户。
肖女士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法院查明郑先生去世时为离异状态,无继承人信息,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指定硚口区民政局为郑先生的遗产管理人。法官指出:“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争议的话,遗产管理人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配合肖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武汉市首例审结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五、综合分析
综合上述法律分析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不能单方申请的原因
基于买卖合同的转移登记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死亡且无继承人,并不改变这一登记程序的性质和要求。
(二)解决路径明确
《民法典》创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依法承接转让方的合同义务,与受让方共同申请登记,或者受让方通过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单方申请登记。
(三)司法实践支持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已形成一致裁判规则:对于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应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负有协助合同相对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的法定义务。
(四)操作建议
建议孙六按以下步骤操作:
1.首先向钱五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沟通,请求其作为遗产管理人履行协助过户职责;
2.如民政部门不予配合或存在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取得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判决后,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4.如有未付清的购房尾款,应在办理过户时一并支付给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