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务工作实务当中,绝大多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都会经历网络查控筛查环节。执行系统常规检索范围主要集中在登记不动产、车辆、公开银行账户这几类显性财产。很多被执行人早在此前就已经完成财产转移,等到执行阶段查询时,名下既无房产也无车辆,账面存款基本清零,法院在穷尽线上查控措施之后,只能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不少终本案件搁置数年难以恢复执行,核心问题就在于我们固守传统财产调查思路,没有针对隐性资产、代持资产、收益性财产开展定向摸排。结合当前司法执行现状,在常规财产查询落空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维度的非常规调查手段挖掘线索,推动案件恢复执行。
当前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存在明显边界限制,仅能抓取标准化登记资产,对于未办证资产、持续性收入、对外债权、股权收益、保险现金价值等财产性权利,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加之部分被执行人利用近亲属、关联人员账户走账,采取离婚分割财产、股权代持、体外收款等方式规避执行,单纯依靠法院系统批量查询很难发现破绽。法务人员办理执行案件,不能被动等待法院线上反馈结果,应当主动开展线下摸排,用好律师调查令、现场核查、资金溯源等工具,把财产调查做深做细。
首先,全面调取资金流水,从资金往来轨迹锁定财产转移事实。线上查控只显示账户实时余额,无法还原过往数年的资金流转情况。实务操作中,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近三至五年全部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完整交易流水,不局限于已知账户,尽可能覆盖其常用开户行。核查重点放在大额无偿转账、向直系亲属的规律性划转、诉讼前夕集中转出资金等行为上,同步核查零钱通、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一旦发现债务产生之后存在不合理财产处置行为,就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同时依托流水信息,反向锁定被执行人实际使用的第三方收款账户,很多经营类被执行人会长期使用亲友微信、银行卡收取经营款项,只要固定相关交易证据,便可申请法院对第三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在调取流水的过程中,一并核查社保缴纳记录,通过参保单位确定被执行人就业情况,确认其工资发放账户,直接申请扣留提取每月劳动报酬,这是自然人案件里容易被忽略的回款渠道。
其次,排查系统盲区内的各类收益性财产,这类财产普遍不在常规查控清单内。一是核查住房公积金与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公积金属于可执行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正常缴存,即可申请法院按月划扣。对于储蓄型、理财型商业保险,不局限于查询投保记录,要调取保单详细信息,核算现金价值,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要求保险公司直接予以扣划。二是深挖到期债权与经营性收益,检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生效裁判文书,查看其是否存在已经胜诉但迟迟不申请执行的应收款项。如果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工程款、货款、借款等债权却怠于主张权利,我们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回款。针对曾经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执行人,重点排查厂房、商铺的对外出租情况,即便房产不在其本人名下,若实际由其收取租金,可以依法冻结租金收益。三是核查股权与投资权益,对被执行人参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开展工商内档调取,确认持股比例与分红情况,申请法院冻结股权并处置分红收益,必要时对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很多小微企业股权价值不高,但每年存在固定分红,长期冻结分红足以逐步清偿债务 。
第三,穿透核查家庭成员与关联人员名下资产,甄别恶意财产代持行为。执行实践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子女的财产信息,这也是财产隐匿的主要突破口。先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档案以及离婚协议,如果是在负债之后办理离婚并且将绝大部分财产分割给配偶,基本可以判定为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依法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执行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对于子女名下短时间内购置的房产、车辆,结合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若出资款项来自被执行人,可认定为财产转移,申请司法处置。在摸排过程中,不要只盯着不动产,还要留意近亲属名下是否存在大额理财、定期存款,结合资金流转记录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代持资产。此项工作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必须依靠流水、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避免执行异议阶段证据不足。
第四,开展实地走访与现场核查,挖掘未登记实物资产。商品房、登记车辆可以线上查询,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房、无证厂房、机械设备、库存货物等资产,没有录入不动产与车辆登记系统,网络查控完全无法触及。法务人员可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常住地、曾经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向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周边邻里了解实际财产状况,核实是否存在拆迁补偿款、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尚未发放的情形。如果掌握初步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搜查,清点屋内贵重物品、生产设备、库存物资,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直接查封扣押。同时留意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收集其乘坐高端交通工具、出入高消费场所、租赁高档住房等证据,以此佐证其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推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整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用好悬赏公告与终本后的常态化复查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案件终本并不是调查工作的终止。一方面,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财产悬赏公告,由申请执行人设定合理赏金,鼓励知情群众提供财产线索,赏金可在执行回款中优先支付,在被执行人人际社交圈形成监督压力。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复查台账,每隔六个月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要求法院再次开展网络查控,排查被执行人新开立账户、新购置不动产和车辆的情况。很多被执行人不会长期隐匿财产,在债务纠纷淡化之后会重新购置资产,定期复查能够及时捕捉新增财产信息,第一时间申请恢复执行。日常工作中持续收集被执行人生活轨迹、工作变动、经营动向,把碎片化信息整理成有效线索,一旦具备条件立刻提交执行法院。
最后做好证据归集与程序衔接工作。所有调查取得的流水、走访记录、工商档案、转账凭证都要完整归档,形成书面财产线索材料,清晰写明财产位置、账户信息、财产类型以及相应法律依据,方便执行法官快速开展执行操作。发现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明确证据后,除常规执行措施外,同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措并举施加压力。
总结来讲,房产和车辆仅仅是财产的其中一部分,大量可供执行的财产藏在常规查询之外。法务人员办理终本案件,应当跳出固有办案思维,从资金流向、收益权益、关联人员、实地走访多个维度持续挖掘,把调查工作做细做实,充分运用现行司法框架下的各项调查手段,才能够打破执行僵局,切实推动胜诉债权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