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检普法第8期】花钱买了二手房,却被“居住权登记”拦在门外?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通常会关注产权是否清晰、有没有抵押或被查封、是否存在长期租赁。但民法典实施后,还有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隐形地雷——居住权。一旦踩中,很可能钱付了,房过户了,人却住不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效力,即便房子过了户,新房主也不能以自己是产权人为由,把合法享有居住权的人赶走;原房主处分房屋时,也不得损害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不少人误以为,只要白纸黑字约定了居住权,这事就算定了。这是一个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登记,居住权在法律上并未正式设立,不能产生完整的物权效力。
签正式购房合同前,务必亲自或委托中介跑一趟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的登记簿信息。除了查看有无查封、抵押等情况,一定要重点确认登记簿的权利事项中,是否记载了居住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本意是保障住有所居,但在二手房市场上,它也可能成为买家的“陷阱”。买房是大事,签合同前多查一页登记簿,就可能避开一个让人钱房两空的大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来源:第三党支部 敖冰雨
编辑:蔡妍琳
一审:王明凤
二审:何新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