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军,在银行干了20年。
今天说个事,跟每一个打算买二手房的人都有关。
前阵子有个客户来办房贷,手续都快走完了,我随口问了一句:"房子实地去看过了吗?"
他说去看过,但里头有人在住,前房东说那是他家的老人,过户前肯定搬走。
我赶紧让他先别急着签合同,先干一件事——
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一查这套房子上有没有设"居住权"。
他一脸懵:"居住权?啥玩意儿?"
不怪他不知道。这个制度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才有的,很多人别说听过了,就算听说了也不当回事。但这个东西,一旦你踩上了,一套房的钱可能就白花了。
先给你讲个真事,浙江嘉兴的。
澎湃新闻2023年5月报道过这么一个案子——
1998年,费大爷和老伴跟女儿一起出钱买了套房,大头是费大爷出的,但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一家人住得好好的。
2008年,父女仨签了个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两位老人只要还在世,就有权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女儿也不能擅自把房子卖了。
事情到这儿,还算正常。但后面就变了——
2019年,女儿费某瞒着父母,把这套房卖给了赵某。赵某买房的时候就知道里头住着老人,但他跟费某商量好了,房子先租给老人住,等老人搬走了再收房。
2021年,赵某又把房子转手卖给了顾某。顾某也知道里头住着人,但听赵某说"能腾退",就没当回事,也没亲自上门去看一眼,就把合同签了,钱付了,房子过了户。
结果呢?
顾某拿着红本本去收房,费大爷老两口说什么也不搬。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腾退。
法院怎么判的?
驳回。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理由是:这套房子是费大爷老两口的唯一住所,他们对这套房子有基本的居住权益,这种人身性权益,优先于财产性权益。而且老人都八十多了,你让人家搬哪儿去?
顾某房买了,钱付了,房产证在手,但住不进去。
但这还不是最可怕的。
上面那个案子,费大爷和女儿之间有协议,法院判的是"原有人身权益优先保护"。但民法典里真正让买家防不胜防的,是正儿八经登记过的"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到第371条,专门讲了什么叫居住权。
说白了就是:这套房子的房主,可以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上,给另一个人设一个"免费住到死"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一旦在房管局登记了,就跟着房子走,不跟着房主走。
什么意思?
你花几百万买了一套二手房,过了户,拿了红本。开门一看,里头住着个人。这个人拿出一份在房管局登记过的居住权协议,说:我有权在这儿住到死,你虽然是新房主,但你赶不走我。
你去找警察,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归他们管。
你起诉到法院,法官一看,居住权登记合法有效,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你的红本本,在法律上它确实是你的房子,但事实上你住不进去,也租不出去,更卖不掉——因为下家一看有个居住权挂着,谁还敢买?
更关键的是,这个信息,你正常渠道查不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意味着什么?
房产证上不会写这套房子有没有居住权。中介的系统里也查不到。房东更不会主动告诉你。
你只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是老百姓平时说的房产局),专门查一档"居住权登记",才能看到这套房子上有没有背着这个权利。
很多人买房,只查了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压根不知道还有一档叫"居住权"要查。
2021年1月1日之后,这事就变了。
居住权制度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才正式落地的。所以如果你买的房子、或者你亲戚朋友要买的房子,是这个时间点之后的二手房,一定、一定、一定要去房产局多查一档——居住权登记。
怎么查?
带上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相关信息,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跟工作人员说:"我要查一下这套房子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工作人员会帮你调取居住权登记信息,看清楚三件事——有没有登记居住权、居住权人是谁、期限是多久。
这个动作不花钱,不费事,半小时的事儿,但可能帮你省下一辈子的积蓄。
最后说一句。
写这个,不是吓唬人。是我在银行干了20年,见过太多人把一辈子的积蓄砸进一套房子里,结果出了问题投诉无门。
嘉兴那个案子里,法院的判决逻辑是:虽然顾某有房产证,但费大爷老两口的人身性居住权益更优先保护。
如果换成民法典正式登记过的居住权,就更不用说了——登记生效,谁买了都一样,老人住到死,谁也动不了。
所以,不管是自己买房,还是家里有亲戚朋友在看二手房,一定把这个事转给他们。
买房之前,先去房产局查查这套房子有没有居住权。
这个动作,可能帮你省下一辈子的积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