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是一个特殊而令人心酸的群体。当独生子女不幸离世,年迈的父母不仅要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精神打击,往往还要面对遗产继承等现实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失独老人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为这一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为此,记者专门邀请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旭起律师,作出专业法律点评。
基本案例
曾某与唐某均为独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约110万元的商品房,曾某的母亲李某某支付了首付约33万元。然而,命运无常。2020年,唐某去世;2024年,曾某也因病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
曾某自幼丧父,由李某某抚养长大。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属于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她继承。而唐某的父母唐某某、周某某则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他们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3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全部由她继承。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3位当事人(李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鉴于此,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诉讼中的心理顾虑。最终,经过调解,各方达成了一致方案。
律师点评
王旭起指出,上述案件是失独老人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也是法院依法保护特殊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上述案件中,曾某与唐某均无子女,因此曾某的遗产应由其母李某某继承,唐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唐某某、周某某继承。争议的核心在于案涉房屋的权属认定——该房屋系曾某与唐某婚后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唐某的遗产,应由唐某某、周某某继承;另一半份额属于曾某的遗产,应由李某某继承。
王旭起表示,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均系失独老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中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到了失独老人的特殊处境——他们不仅面临丧子之痛,还要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财产纠纷。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为诉讼能力较弱的老人提供诉讼陪同人,协助其表达真实意愿、消除诉讼顾虑。同时,考虑到案涉房屋尚有银行按揭待清偿,若简单裁判可能引发新争议,法院采取了更富温度的调解方式,力求实质解纷。
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的原则高度契合,为失独老人量身定制了一站式解决方案,既解案结、又解心结。
律师提醒
王旭起提醒老年朋友,独生子女家庭的财产安排与遗产继承问题应提前规划、未雨绸缪。建议老年人在子女婚后涉及大额财产(如购房)时,务必保留出资凭证,明确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建议老年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可通过遗嘱、公证等方式对财产作出安排。
对于已经陷入继承纠纷的老年人,王旭起建议:首先,保持冷静理性,继承纠纷涉及亲情与财产的双重纠葛,情绪化对抗往往不利于问题解决;其次,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继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顺序、债务清偿等多个法律问题,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厘清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最后,如果诉讼能力较弱,可向法院申请适老诉讼服务,包括诉讼陪同、心理疏导等,确保自身诉求得到充分表达。
每一位老人都有权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法律不会因年龄或诉讼能力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只要依法理性维权,失独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公正守护。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涉老案件审判力度,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
(开封网.独生子女离世留下房产失独老人如何继承——从一起继承纠纷案看失独老人权益司法保护.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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