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两个一起来咨询的客户,
咨询问题是:他们帮一个认识的朋友代持房产,他们两个人分别帮这同一个人代持了一套,其中一套房产购买时三百多万,另外一套房产购买时五百多万。
都用了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以这两个人名义买的,贷款当然也以他们俩名义贷的。
现在实际购房人已经付不起贷款了,银行起诉了这两个代持人,毫无疑问,银行判决他们俩要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贷款合同是这两个人,而不是实际购房人签的。
好了,问题来了,现在银行没有拿到还款,要开始拍卖房产了,这两套房购买于2022年,三百多万的房子现在只值一百多万,五百多万的房子现在只值三百多万。
即便房子拍卖完,这两人还要用自己的钱还房贷。而那个实际购房人现在名下也没有资产。
这就是时代不同,易发案件真的不一样了。还记得2018年我做过一个代持案件,是一个男的曾经赠予了一套房产给自己的“小三”,在婚内,几年过去了,两个人早就崩了,这男的生意没有那么好了,想起来在这个“小三”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过这几年,这套房产由一百多万涨到了六百多万。好嘛,于是男方以代持名义要求女的把房产过户回来。
当庭,女方举证了两个人的“亲密关系”,不是代持,是赠予。
当然,我们也准备了后手,就是可以以男的的妻子名义要求返还赠予财产。
法官庭后给我电话沟通:建议双方调解结案,如果判的话,法院没法判直接返还给男方,因为江苏省高院对此种情况有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后来这案子调解掉了,女方返还大部分房产价值。(不是按照购房价,而是按照市场价)
关于这种情况法院不可以支持男方要求返还,那条意见原文不记得那么清晰了,只记得法官总结这个裁判宗旨为:不能又得了色又得了钱。财色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