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咨询:婚后夫妻二人为了孩子上学,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只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女方担心男方私自处分该房产,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先从法律上分析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内购买的房屋,在夫妻没有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房屋归男方个人单独所有的情况下,即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只登记男方一人姓名,该套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二人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其次,就是女方最担心的问题了,因为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那么登记方很有可能就会以个人名义私自处分不动产,或变卖,或抵押等。虽然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处分,一方无权单独处分,但是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说买受人或者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其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此时女方便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其只能向男方主张权利。
第三,那么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女方该如何处理呢?
1、加名:既可与男方协商,要求男方配合加名,若男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配合加名。
不动产交易中心仅以登记簿登记人判断产权,多数城市仅要求登记人签字即可办理过户,不会强制核验配偶签字,这是男方可私自过户的根源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若是男方能够配合,可双方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 。若其不配合,那么女方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配合办理加名,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即使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女方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女方的诉求。
2、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的,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女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但异议登记有效期仅有 15 天,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直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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