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日前看到过一个在上诉法庭有关家庭争财产的案件(Hudson v Pathway)。说是家庭,也不一定对,因为双方并没有结婚,只是从1990年生活在一起,2009年分居,2011年关系彻底破裂。双方有两个儿子。双方在2007年买了一个房子,注册在共同名下。首付主要由男方承担。按揭贷款一直从双方的共有账户中支付。2011年房子的周遭发生了一次石油泄漏事故,遭到了严重的损害,使得双方出售房产的计划成了泡影。男子在2013年7月和9月,以及2014年的10月三次在电子邮件中明确声明自己放弃房产中的所有权益。房子一切归属女方。于是,女方开始花钱清理石油,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并从2015年开始独自支付按揭贷款(当时按揭贷款已经转成只付利益的那种)。男方在2019年开始法律诉讼,要求平分财产。案件打到了高等法院,男方败诉;上诉至上诉法庭,再败诉。根据上面的事实来看,双方在2015年以前的共同心愿是明确的,那就是让女方独自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益。男方估计当时是看到房子受到损害,不值多少钱。他的心愿发生变化应该只是后来房子被清理和装修之后才发生的。但是对于共有产权的房屋来说,单单双方有这样的心愿是不够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中的利益一般只有通过两种形式才可以转到一个人的名下:第二,就是转让方通过书面形式,并签字确认这种转移。很明显双方并没有做任何信托宣誓。但是法庭认为,男方上面三次的电子邮件确认就是男子的签字书面声明,因为这些邮件是书面形式的,另外这些邮件都有签字,虽然是电子签名。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未婚同居关系实际上在财产纠纷上是非常脆弱的,一般给当事人提供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在财产的所有权方面,最好是双方从一开始就可以按照法律要求,明确用合同规定好;否则,将来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后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每个人在使用电子邮件的时候都需要特别注意。时代在发展,法庭关于签字的定义也在不断变化。邮件的电子签名将会被法庭认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签名。如果您对英国家庭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很乐意提供协助。如果您在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也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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