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婚前单方置产,共贷部分增值折价算法
B房所有权归登记一方(新二),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新二的个人债务。但需对另一方(大兰)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无论房屋增值或贬值,非产权登记方至少应获得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单方签购房合同、付首付、登记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人,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务计算口径: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房屋总成本)×离婚时房屋现值×50%。房屋总成本=购买时房屋价格 + 已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离婚时房屋现值=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值;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举例计算:假设房屋购买时价格150万元,首付款(新二支付)50万元,贷款本金10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20万元(含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
情景一(房屋增值):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250万元,房屋总成本150万元(购房价格)+ 忽略其他税费=150万元;补偿额= (20万元/ 150万元)×250万元×50% = 0.1333×250 ×0.5≈16.67万元。我方(新二)需向大兰支付的补偿款为16.67万元。
情景二(房屋贬值):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100万元,房屋总成本150万元,使用公式计算补偿额= (20/150)×100×50%≈6.67万元。
法定下限校验:根据司法实践,当房屋贬值时,非产权登记方至少应获得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作为补偿,即20万元×50%=10万元。
作者简介

张烨 律师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表案例: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平安银行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和民事诉讼;华夏银行与大连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多家房地产及销售代理公司相关项目非诉业务。



